发改气候[2014]23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总装备部、总后勤部: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规划(2014-2020年)的批复》(国函[2014]126号),现将《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规划(2014-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应对气候变化事关中华民族和全人类的长远利益,事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要牢固树立生态文明理念,坚持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统筹国内与国际、当前与长远,减缓与适应并重,坚持科技创新、管理创新和体制机制创新,健全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体系,不断调整经济结构、优化能源结构、提高能源效率、增加森林碳汇,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努力走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发展经济与应对气候变化双赢的可持续发展之路。要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公平原则、各自能力原则,深化国际交流与合作,同国际社会一道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
二、各地方、各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摆在更加突出、更加重要的位置,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研究制定贯彻落实《规划》的具体措施,健全组织机构和体制机制,加大资金和政策支持力度,确保完成《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
三、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强化协作配合,对《规划》目标任务进行分解落实,建立评价考核机制,做好跟踪分析和督促检查,并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实施情况。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4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