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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发改委下发《关于促进风电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全文)

2014-12-23 来源:新能源处 浏览数:3687

  近日江苏省发展改革委下发关于促进风电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以下为意见全文:
  苏发改能源发〔2014〕1334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
  自《可再生能源法》颁布实施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等部门相继印发《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0〕29号)、《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国能新能〔2011〕210号)、《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1〕285号)、《分散式接入风电项目开发建设指导意见》(国能新能〔2011〕374号)、《风电场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和《风电场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2〕310号)、《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能源〔2013〕1381号)、《关于加强风电项目开发建设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357号)、《关于规范风电设备市场秩序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412号)等一系列文件(可从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新能源处子站“新能源开发应用”专栏下载)。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要求,促进我省风电健康有序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风电在我省可再生能源发展中的主体地位
  2006年以来,我省风电发展迅速,到2013年底累计并网装机容量256万千瓦,年均增长108.4%,在全省可再生能源总装机中占绝对主体地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4〕31号)明确指出,要大力发展风电,到2020年风电装机达到2亿千瓦。发展风电是我省落实国家能源战略的关键举措,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提出的“深化产业结构调整、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扎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具体行动。各市、县发展改革委特别是风能资源丰富地区要从推动我省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促进大气污染防治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风电的重大意义,巩固提升风电在我省可再生能源发展中的主体地位,加强组织、创新管理、提升服务,力争2020年装机规模达到1000万千瓦左右。
  二、正确把握风电发展方向重点
  按照厂址位置,风电项目划分为海上风电和陆上风电。海上风电是指在沿海多年平均大潮高潮线以下海域建设的风电项目,以及在相应开发海域内无居民海岛上建设的风电项目。陆上风电是指在陆地和沿海多年平均大潮高潮线以上潮上滩涂地区建设的风电项目,以及在有固定居民的海岛地区开发建设的风电项目。按照接入方式,风电项目划分为集中式风电和分布式(分散式)风电。分布式风电是指位于用电负荷中心附近,就近接入、就地消纳的风电项目。分布式风电通常不新建高压送出线路和110千伏、66千伏变电站,直接接入当地电力系统110千伏或66千伏降压变压器及以下电压等级配电变压器。
  我省风能资源较为丰富,是国家确定的千万千瓦风电基地之一。根据我省风能资源主要集中在沿海地区,部分分布在内陆山地、丘陵和湖泊的资源分布格局,结合全省区域经济发展态势和用电负荷变化趋势,要正确把握我省风电发展方向。一要注重陆海统筹。在坚持耕地保护、生态保护和开发强度“三根红线”的前提下,科学利用内陆山地、丘陵和湖泊以及沿海滩涂等发展陆上风电。在加强海上风能资源调查、有效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基础上,结合实施《江苏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和海岛保护规划,积极稳妥地规模化发展海上风电。到2020年,基本形成海上风电为主、沿海陆上风电为辅、内陆低风速风电为补充的发展格局,基本建成千万千瓦风电基地。二要注重多式并举。对于海上风电和沿海地区陆上风电,注重整体规划、规模化开发建设。对于内陆地区丘陵、山地和湖泊等风能资源相对富集区,注重因地制宜、分散化(分布式)开发利用,实现就近上网、就地消纳。
  三、切实加强风电规划计划工作
  规划、计划是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的重要职责,也是促进风电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措施。国家《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国家对风电开发建设实行建设规划和年度开发计划管理,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要制定本地区风电场工程建设规划和年度开发计划。国发〔2014〕53号文件规定,风电站项目“由地方政府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及年度开发指导规模内核准”。各地要积极贯彻落实国家风电管理要求,提高规划、计划工作水平。一要加强规划工作。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在制定5年能源发展规划时,要将风电纳入规划,明确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区域布局、重点项目、序时进度、配套电网建设、保障措施等内容。规划编制过程中,要与其他部门密切沟通,项目布局要与《江苏省主体功能区规划》、《江苏省海洋功能区划》、《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江苏省电网发展规划》以及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等相衔接、相吻合。规划实施后,要及时开展评估,适时组织修订。二要加强年度计划工作。目前,国家能源局每年四季度组织各省(区、市)报送下一年度风电开发计划。各市、县发展改革部门要根据本地规划和发展实际,研究提出本地需要列入国家下一年度开发计划的具体项目,编制年度开发计划,明确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建设主体、建设地点(场址坐标)、进度安排等内容,并同时附送项目业主提交的《开发申请报告》,于每年9月30日前正式行文上报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另有特殊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年度开发计划要切实可行,提请列入国家年度开发指导规模的项目,必须前期准备充分,完成了风资源监测和预可行性研究,形成了《开发申请报告》,并且预期可在下一年度完成核准、核准后半年内开工建设。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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