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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发改委下发《关于促进风电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全文)

2014-12-23 来源:新能源处 浏览数:3685

  四、扎实做好风电项目前期工作
  严格、规范、充分地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是编制风电发展规划、年度开发计划的重要前提,也是核准项目的重要前提。按照国家能源局《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关于加强风电项目开发建设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风电项目前期工作既包括设塔测风、资源评价、环境影响评价(陆上风电由环境主管部门、海上风电由海洋主管部门负责)、安全(预)评价报备、电网接入方案等共性要求,也包括针对陆上风电的场址选址、用地预审、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针对海上风电的用海预审、通航安全评估审查、海底电缆路由审查等特殊要求。市、县发改部门要高度重视风电项目前期工作,本着一视同仁的原则,积极指导各类企业和投资主体,规范有序、富有成效地开展好前期工作。一要强化测风和风能资源评价工作。测风是开发风电的首要前提。按照现行规定,测风工作原则上由项目投资开发主体自行承担,也可以由地方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于风能资源比较丰富、适宜成片开发的地区,可根据普查资源、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充分利用的原则,以合同方式委托专业机构全面开展测风工作。风电开发项目投资主体申请测风的,要依照国家颁布的《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和《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首先就陆上测风或海上测风,分别向当地县或县以上能源主管部门、海洋主管部门提出立塔测风的书面申请。陆上风电跨县的,向市能源主管部门申请。经有关部门批准或委托后,有关专业机构或者风电开发项目投资主体应当依照标准规范严谨开展测风工作,确保数据全面、准确,并且测风周期达到一年以上。今后,凡申请列入国家风电开发规划、年度开发指导规模的项目,都必须首先完成测风,并且依照现行规定完成风能资源评估工作。二要强化海洋水文测评工作。海上风电是我省风电开发的主战场。在做好风能资源评价的同时,要同步强化海洋水文测评工作。海上风能丰富的市、县政府主管部门或者风电开发投资主体,要依照规定委托甲级勘察设计单位,开展海图测量、地质勘查和水文观测。在海上风电场址海域设立的水文长期观测站和波浪长期观测站,要进行不少于369天的潮位连续观测和不少于一年的波浪连续观测。三要强化风电场地优选工作。要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用海原则,严守耕地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对于陆上风电,要严格执行《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苏政发〔2013〕113号),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遗迹保护区、湿地公园等15类、779块生态红线区域进行严格有效的保护,不得在一级管控区(3108平方公里)内开发风电,需要在二级管控区开发的必须征求有关部门书面意见。对于海上风电,要符合《江苏省海洋功能区划》,并且原则上风场离岸距离应当不少于10公里,或者滩涂宽度超过10公里时其海域水深不少于10米。要避免在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典型海洋生态系统、河口、海湾、自然历史遗迹保护区等敏感海域布置风电。要充分兼顾港口、航道、锚地发展需要,尽量减少对潮汐航道的不利影响。风电场海底电缆难以避开航路的,要积极采取增加电缆埋深、设置警示标志等技术措施。对于风电场集中的风能区,市、县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协调,会同国土、水利、住建、海洋渔业、供电等部门,开展风电消纳和输电规划研究,统筹谋划风能区内风电场电力送出方案、公共设备布局等,集约利用陆地和海上通道,提高海域使用效率,便于运行管理。各风电场场址之间应保持合理距离,防止尾流影响风机正常工作,进而影响风电场正常经济效益。
  五、切实做好风电项目核准工作
  国发〔2014〕53号文件规定,风电项目实行核准制管理。投资主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编制、报送项目申请报告,依法取得核准支撑性文件(附件一、二),按照规定程序(附件三)报送发展改革部门。各市可参照附件三,本着严谨、便捷的原则,规定报市核准项目的核准流程。省、市发展改革委部门要严格按照省政府确定的风电项目核准权限划分标准,严谨规范及时准确地作出决定。针对近几年来风电项目存在的问题,省、市发展改革部门要特别注意把握“四性”。一是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单位工程咨询资质的合规性。由省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风电场,项目申请报告由具备新能源专业和服务范围的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风电场,项目申请报告由具备新能源专业和服务范围的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机构编制。二是项目名称及投资主体的一致性。在企业或地方提交的申请文件、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以及企业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并取得的支撑性文件中,项目名称及投资主体,要与国家年度开发计划上明确的项目名称及投资主体保持一致。要避免因随意简化引发歧义等其他问题,严禁同一项目在不同文件、资料上出现不同项目名称及投资主体。国家年度开发计划确定后,因独立经营、统一管理等,确需设立独立经营主体并开发建设的,原申报主体应当作出书面报告(也可与项目核准报告同时报送),说明原因,并且确保调整后的项目名称与投资主体在各类材料中保持一致。对于不具备一致性的项目,可不予受理,也可限期补正,补正后予以核准。三是项目建设地点的一致性。项目核准请示文件、项目申请报告、支撑性文件等明确的建设地点,要以国土或海洋部门出具的用地或用海预审意见为准,并严格保持一致。四是项目建设规模的一致性。项目核准请示文件、项目申请报告、支撑性文件等明确的项目规模,要与国家年度开发计划确定的建设规模保持一致,严禁随意拆分,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因风电机组选型等原因造成项目建设规模变动的,其上下浮动幅度不得超过一台最小机组单机容量,且最终规模应与国家年度计划确定的规模最为接近。因土地、海洋、规划等外部因素变化导致建设规模缩小的,要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并且在项目申请核准文件中作出完整、准确描述。省、市发展改革部门在作出核准决定前,要注意把握项目资本金不低于总投资的20%的要求,凡项目业主公司注册资本实收金额低于项目资本金规定限额的,可要求项目业主就其他非借贷性资金来源作出书面说明,就项目竣工验收前足额到位公司认缴资本(认缴资本不得低于项目资本金规定限额)作出承诺。作出核准决定时,要依照有关规定在项目核准文件中充分、准确地载明核准事项(包括项目名称、投资主体、建设规模、建设地点、施工期限等)和核准依据,并对核准文件变更、延期条件等作出充分提示。
  六、重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维护风电市场开发秩序。要指导和督促项目业主自觉接受并主动配合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督检查。一要严格监管建设内容。要指导、督促项目业主严格执行项目核准文件,在规定的地点(范围),采用确定的发电机组和输电线路路由建设项目。凡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建设内容的,要及时督促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并依法作出调整决定。二要严格监管招标投标行为。要指导、督促项目业主按照项目核准文件规定的招标方式,依法开展招标投标活动。要严格执行开放市场、公平交易原则,不得设立采购本地设备等排他性招标条件。三要严格监管项目建设主体。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新建电源项目投资开发秩序专项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能监管〔2014〕450号)指出,一些地方和项目出现了“投机”现象,扰乱了风电市场投资开发秩序。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对于已核准项目的业主提出的投资主体变更申请要从严把握。原则上,项目未开工的,不予变更;项目开工后提出申请的,应当要求项目业主提交书面报告,详细说明开工时间、建设进展、变更原因、作价原则,并提供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发现溢价转让且涉嫌买卖核准文件的,不予变更,或者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作出请示报告。四要严格监管建设进度。根据《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风电场工程开工以第一台风电基础施工为标志。项目核准后,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务必督促项目业主及时申报土地使用、海域使用、规划许可等开工前手续,防止未批先建、未核先建;务必随时跟踪了解首台风电基础施工情况,协同相关部门研究解决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防止核而不建、圈而不建。此外,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还要根据国家《风电场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风电场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指导和督促项目业主组织好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申报工作、风电项目竣工验收工作、项目后评价工作,以及向电网调度机构和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机构(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传送和报告运行信息等各项工作。由省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项目,项目竣工验收总结报告、验收鉴定书及相关材料,经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后转报省发展改革委。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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