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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发改委下发《关于促进风电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全文)

2014-12-23 来源:新能源处 浏览数:3685

  七、建立健全考核机制
  省、市、县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项目跟踪管理,建立健全考核机制。省发展改革部门每年对各地提出并纳入建设规划和年度开发计划的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评。对于完成情况好的地区,申报国家年度开发计划时予以优先考虑。市、县发展改革部门要对本地建设规划进行中期评估,并进行滚动调整;对“未核先建”的项目、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投资主体的项目、已列入国家年度开发计划但未按既定计划推进的项目,建立“黑名单”制度,对其有关出资人申报下一年度开发计划实行必要的限报。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将“黑名单”及其违规行为、证据,及时上报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省能源监管办。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省能源监管办将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
  附件:1.陆上风电项目核准支撑性文件清单
  2.海上风电项目核准支撑性文件清单
  3.风电项目核准流程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2014年12月18日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省政府办公厅,省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安监局、海洋渔业局,江苏海事局,国家能源局江苏能监办,省电力公司
  附件1:
  陆上风电项目核准支撑性文件清单
  根据国家现行文件规定,陆上风电项目核准之前,项目业主应当申请并取得下列支撑性文件:
  1、项目已经列入国家风电建设规划及年度开发指导规模(年度开发计划)的依据文件
  2、土地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3、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
  4、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意见
  5、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意见
  6、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决定(适用于涉及河道管理范围的项目)
  7、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批复文件(适用于涉及滞洪区的项目)
  8、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9、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函
  10、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单位出具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11、国家能源局确定的技术归口单位(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或具备新能源专业、服务范围的甲级工程咨询机构出具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12、电网企业出具的电网接入意见
  13、金融机构出具的项目融资贷款文件
  14、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在项目核准之前取得的其他支撑性文件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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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上文 >> 【产业】研发信息化管理助力风电企业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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