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于“专、特、精、新”的中小铸造企业,其企业规模的限制可以适当放宽。“专、特、精、新”的中小铸造企业认定标准和实施细则另行公布。
第七条 铸造方法及工艺
1.根据生产铸件的材质、品种、批量,合理选择粘土湿型砂铸造、树脂自硬砂铸造、水玻璃自硬砂铸造、V法铸造、熔模铸造、消失模铸造、金属型铸造(重力、离心、压铸、低压等)等铸造工艺。
2.逐步淘汰粘土砂干型等落后铸造工艺。
第八条 铸造装备(造型、制芯、熔炼、砂处理、清理等)
1.必须配备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熔炼设备,如电炉、冲天炉等金属熔炼设备,炉前化学成分分析、金属液温度测量设备,并应配有相应有效的除尘设备与系统。提倡大批量生产铸铁件产品的企业根据铸件要求采用冲天炉-电炉双联熔炼工艺,或采用中频感应炉熔炼,推荐采用大容量(熔化率≥10 t/h)、长炉龄(一次开炉连续使用4周以上)、富氧、外热送风冲天炉。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淘汰熔化率<3 t/h、环保排放不达标的冲天炉,新建铸造企业一律不再采用熔化率<5 t/h的冲天炉。
2.禁止新增容量1t以上无磁扼的铝壳电炉,原有无磁扼的感应电炉限2年内逐步淘汰。
3.必须配有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造型、制芯、砂处理、清理设备,采用树脂砂、水玻璃砂工艺的企业须配备旧砂再生设备,有选择地采用机械化、半自动及自动造型生产线。
4.必须配有匹配的消音和通风除尘设备。
第九条 铸件质量
1.铸造企业须设有质量管理及监测部门,配有专职质量监测人员,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
2.企业或所在的工业园区必须设有与其生产能力相匹配的实验室。铸件性能、关键原辅材料和型砂、铁液、铸型等中间产品必须进行检验,所生产的铸件和所用原辅材料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相应标准的规定并有检测或验证报告。
3.铸件的外观质量(尺寸精度、表面粗糙度等)及铸件的内在质量(成分、金相组织、性能等)应符合产品图纸及相应标准的要求。
4.企业对员工应进行ISO9001标准培训,从建厂开始就纳入ISO9001管理体系的轨道,使铸件产品实现过程全面有效受控。
第十条 能源消耗
企业须根据GB/T 15587-2008建立能源管理系统。企业的主要熔炼设备应满足以下能耗指标(见表2~表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