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废弃物排放与治理
1.粉尘、烟尘和废气:生产过程中产生粉尘、烟尘和其他废气的部位均应配置收集及净化装置,废气排放均应分别符合GB 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3271-200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554-19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和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2.废水排放应根据排放流向分别符合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097-1997《海水水质标准》等。
3.建立废砂、废渣处置申报制度,废砂、废渣处置须经当地环保部门批准。按照GB18599-200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贮存和处置。鼓励按地区或在固体废弃物量大的铸造企业建立铸造废弃物的集中回收、处理及综合利用机构。砂型铸造企业的旧砂必须进行再生利用。各种旧砂的回用率应达到:水玻璃砂≥60%,呋喃树脂自硬砂≥90%,碱酚醛树脂自硬砂≥60%,粘土砂≥95%(用于粘土砂造型)、粘土砂≥60%(用于制芯)。
4.生产过程的噪声对外排放应符合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新建项目的噪声排放必须达标后才能正式投产。
5.建议企业进行GB/T24001-2004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第十二条 职业健康、安全及劳动保护
1.企业要制定详细的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根据相关法规为职工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险和福利,为职工配备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要对在有害、有毒环境工作的职工定期进行体检。
2.企业须有防止粉尘、有害气体、噪声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配备必要的治理设备和用具。工作场所须符合GB8959-2007 《铸造防尘技术规程》、GBZ2.1-2007和GBZ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1-200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15577-2007《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标准,操作者在粉尘、噪声超标的场所作业必须配戴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
3.提倡企业采用GB/T28001-2001(或与之等效的OHSAS18001)标准,实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
第十三条 人员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