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制定各类人员的任职条件和培训计划,定期进行意识、管理、技术、技能、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培训。
2.关键岗位(特殊工序、特种作业、特种设备操作、理化检验)的人员要具有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授权中国铸造协会考察并指定若干个地方铸造协会负责对当地企业是否符合“准入条件”进行考评。每年核定一次负责铸造行业准入制度工作的地方铸造协会名单,并将名单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第十五条 企业自愿申请参加“中国铸造行业准入考评”,现有铸造企业的申请、考评周期为两年一次;新建、扩建和改建铸造企业随时申报,随时考评。
第十六条 中国铸造协会定期向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汇报符合“准入条件”的铸造企业情况,由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向社会公布符合“准入条件”的铸造企业名单。
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铸造企业必须在正式生产前达到上述“准入条件”。各级有关政府部门在对新建、扩建的铸造企业进行立项审批、土地供应、信贷融资等管理工作中要以“铸造行业准入条件”为依据,对不符合“铸造行业准入条件”的新建、扩建铸造企业,主管部门不予审批、备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能发放营业执照,相关部门不予办理手续。
第十八条 不符合“铸造行业准入条件”的现有铸造企业,可以根据本“条件”进行整改,在整改期限内,不能享受优惠政策,不能申报任何优惠项目。
第十九条 本“准入条件”将根据我国铸造工业的发展情况以及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的变化加以修改。各地政府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文件精神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地区铸造产业发展、高于此条件的地方性“铸造行业准入条件”。
第二十条 本“准入条件”的解释权在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国铸造协会国际部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