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环境影响评价
可再生能源规划的实施对降低污染物排放,改善大气环境和居民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到2020年,全市可再生能源利用实现年可替代标准煤320万吨,减少二氧化碳排放770万吨、二氧化硫排放0.82万吨、氮氧化物排放1.11万吨、烟(粉)尘排放0.54万吨。
某些可再生能源项目在建设和运行过程中也可能会对环境、周边企业生产及居民生活产生一定影响。因此,可再生能源项目在选址过程中,尤其是垃圾焚烧发电等排放污染物类的项目,应明确尽量远离环境敏感目标,并保证与周边自然环境、整体用地布局的协调发展;可再生能源生产企业应提高环保意识,改进生产工艺,促进环保技术的应用,降低可再生能源生产和转化对生态环境以及居民生产生活的影响,保证可再生能源的清洁生产;应进一步完善可再生能源项目相关环保管理制度,明确环保要求,加强环保审查力度,充分发挥审批环节的环保约束力。
六、政策和保障措施
(一)强化规划实施
本规划是“十三五”期间天津市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指导性文件,各部门应认真履行各自职能,保证规划的指导性和严肃性,做好各类规划、计划与本规划的衔接,切实按照规划审批和开展项目建设,确保规划有效实施。提高对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重视程度,落实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政策,建立目标引导制度,将可再生能源利用指标分解到各区并纳入区域发展重点任务。
(二)完善促进政策
1.财政政策
用好用足国家政策,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落实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各区制定地方支持政策,促进可再生能源快速发展。积极争取节能减排资金,支持可再生能源示范项目建设。
2.土地政策
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研究可再生能源项目的差别化土地利用政策,推进农业设施光伏健康发展。规范项目用地办理流程,缩短土地规划调整、土地使用和海上风电海域使用手续办理周期,有效解决小型风电、光伏发电等用于升压站建设的小面积永久占地问题。
3.节能政策
大力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模式,鼓励专业化能源服务公司与用户合作开展项目建设。将可再生能源应用纳入节能减排考核及奖惩制度,新增可再生能源消费量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考核,消纳分布式光伏发电量的单位可折算当年企业节能指标,抵扣企业新上项目用能指标。
4.电力消纳政策
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保障性收购制度,推进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优先发电,优先安排可再生能源上网。落实天津地区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服务工作流程,进一步简化电力并网手续。加强可再生能源发电配套电网建设和改造,明确分工界面,确保配套电网工程与发电工程同步建设、同步投运。联合周边省市共同研究推动绿色电力交易机制,探索大用户绿电直供。
(三)创新体制机制
开放电网公平接入,保障可再生能源、分布式电源无歧视、无障碍上网,放开用户侧分布式电源市场,准许接入各电压等级的配电网络和终端用电系统,支持拥有分布式电源的用户或微网系统参与电力交易。加强政府引导,新建园区内构筑物屋顶要求同步安装光伏发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年综合能耗较大且具备安装屋顶光伏发电设施的工业企业,原则上要利用屋顶配套建设光伏发电项目。吸引更多民间资本进入可再生能源领域,探索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比选等市场竞争方式确定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项目业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研究制定管理办法,规范投资开发秩序。推动完善可再生能源标准体系建设,为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提供保障。
(四)加强舆论宣传
进一步强化舆论宣传,加强可再生能源利用的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不断提高对可再生能源利用的认识。积极推广可再生能源技术和产品,树立可再生能源利用典型,营造有利于可再生能源发展的良好环境。倡导绿色能源消费理念,鼓励居民和企业使用绿色电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