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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推进新能源高新技术产业化行动方案(2009―2012年)》

2009-08-12 来源: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浏览数:5039

    围绕落实国家重点产业调整振兴规划,开发新能源等战略要求,抓紧制定本市贯彻国家新能源产业振兴发展规划的实施意见,以及本市新能源产业发展的专项规划;加快落实涉及核电,风电,IGCC,新能源汽车,太阳能产业发展的各项措施,积极承担国家新能源汽车,核电等重大项目;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支持,建设IGCC示范工程,申报国家太阳能工程中心,建设上海核电,风电,新能源汽车等产业基地和太阳能等特色产业园区.
    (二)加强产业基地建设,促进产业集聚发展.
    发挥产业基地的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制定新能源产业基地专项扶持核电,风电,IGCC,新能源汽车,太阳能等产业发展的配套政策;完善产业基地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引进一批国内外龙头企业,做强一批有一定优势的重点企业,培育一批有发展潜力,成长性好的创新型企业;发挥区县在招商引资,项目落地等方面的作用,加快在产业基地形成重点产业领域的集群发展态势.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支持企业加快发展.
    落实浦东综合配套改革的先行先试政策,比照本市集成电路产业,高新技术企业等方面的政策,支持新能源企业的发展;新能源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纳入"绿色通道",在项目用地,厂房建设及租赁,基础设施配套等方面予以支持,给予企业首台(套)装备和风险补贴支持;吸引企业总部,研发中心等落户,对新引进的总部型企业给予享受本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支持政策;对生产性设备允许加速折旧,所购软件可按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核算,折旧或摊销年限可适当缩短;鼓励新能源汽车进入租赁市场,并给予相关政策支持;与国家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太阳能发电上网电价政策,培育和扩大先进太阳能发电产品的应用市场.
    (四)设立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加强配套支持.
    设立本市支持新能源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研制补贴,技术改造项目贴息,示范工程以及引进重点项目支持;对纳入国家重点产业调整振兴规划以及重大技术改造和新能源研发支持范围的项目,由市,区政府给予资金配套支持;对新能源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研发费用,按150%税前加计扣除;对新引进的重点项目,其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由市,区政府给予相应的贷款贴息支持;对太阳能建筑一体化,太阳能发电新产品示范应用等项目,给予补贴支持.
    (五)加强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推动产业创新发展.
    加强基础研究和产学研融合,组织开展联合攻关,充分发挥专家队伍作用,加快消化吸收和突破第三代AP1000核电,动力电池正极材料,碳/玻璃纤维复合材料叶片,IGCC低热值燃气轮机燃烧室等关键技术和关键材料;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工程中心,上海机动车检测中心,风电工程技术开发中心,燃气轮机工程技术中心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增强共性技术攻关和研发服务能力;支持组建本市太阳能等产业联盟;组织制定纯电动汽车,太阳能建筑一体化(BIPV)等相关技术标准.
    (六)加强产业链建设,带动产业持续发展.
    发布本市新能源高新技术产业化指南,每年启动,开工,推进和竣工一批产业化重点项目,分批推进和跟踪实施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和关键零部件,IGCC示范工程,太阳能成套设备和关键零部件等产业链上下游重点项目;明确项目实施主体,各区县,产业基地和实施主体等制定具体的项目实施计划和行动方案,加快项目投产达产,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组织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加强与新能源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的对接与配套.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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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上文 >> 《2009年全球可持续能源投资趋势报告》
阅读下文 >> 《2009年中国工业经济运行夏季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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