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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我国风电事业亟待发展提案的答复(摘要)

2009-01-13 来源:财政部 浏览数:2388

  风电是一种清洁型、可再生能源,加快风能的开发利用已成为全球能源界的共识。大力发展风电产业也是实施环境保护基本国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节能降耗、加强环境保护的重要措施。财政部非常重视我国风电事业的发展,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支持风力发电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关于给予风力发电机组进口优惠税率的问题
  为了支持风力发电事业,2005年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将风力发电列入鼓励类目录。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对列入上述鼓励类目录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6年)修订》所列的“单机≤800KW的风力发电机整机”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在风力发电设备制造方面,《国务院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8号)将大功率风力发电机列入16个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领域中,财政部将会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制定专项进口税收政策,对国内生产企业为开发、制造这些装备而进口的部分关键配套部件和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或实行先征后返,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
  此外,为更好地满足目前风力发电对进口设备的需求,我们对风电设备实施了较低的进口关税暂定税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07年版)》附表6进口商品暂定税率表规定,对最惠国税率为8%的风力发电设备、风力发电设备用变速箱和桨叶实施5%的进口暂定税率,对最惠国税率为3%的风力发电设备的零件实施1%的进口暂定税率。今后,我们将根据风电事业发展的需要,适时调整有关风电设备的进口税收政策。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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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上文 >> 《风电场工程建设用地和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阅读下文 >> 《可再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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