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引进高端人才。积极创造条件,引入国内外优秀的行业领军人才和技术团队,重点实施高层次海外人才“千人计划”。引进的人员可根据相关规定优先解决上海户籍、上海市居住证。每年组织评选认定,加大对领军人才和高层次人才的资助力度。
建立产学研合作机制,通过校企合作等方式,加强新能源领域人才培养力度。支持高校和科研机构建设新能源领域的研究基地和创新平台,支持有条件的高等院校设立新能源相关学科和专业。
(六)加大金融支持。根据国家有关要求,设立地方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借助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引导社会资金加大对新能源领域创业企业的投资力度。探索设立专注于新能源领域的专业创业投资企业,逐步完善有利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新能源产业的配套机制等措施。
(七)吸引设立企业总部。鼓励跨国新能源企业在上海设立地区总部,并按《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给予资助与奖励等政策优惠。
(八)建设产业基地。支持具备条件的区县建设新能源产业基地,鼓励基地完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研发、中试、咨询等公共服务平台。
(九)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与国际权威检测认证机构合作,建立上海国家级太阳能光伏、风机设备等检测认证中心。支持新能源企业与国外机构合作,组织技术、管理、服务等多领域培训等。
加大新能源开发应用的力度方面,主要包括五条具体政策措施:
(一)组织编制发展规划。鼓励风电、太阳能光伏发电等新能源开发利用,加快提高新能源在能源消费结构中的比重。到2012年规划本市风力发电装机达500兆瓦,重点建设“三岛”(崇明、长兴、横沙)陆上风电基地和“两海”(临港、奉贤海域)海上风电基地,太阳能光伏发电装机达50兆瓦。
(二)支持应用项目建设。将新能源重点项目纳入“绿色通道”,在规划、土地指标、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配套等方面优先予以支持。在确保防汛安全等前提下,支持风力发电等新能源项目利用具备条件的近海和沿海(江)滩涂、海塘内青坎等开发建设。
鼓励符合安装条件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等安装大型并网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加快配套电网建设,确保新能源发电全额上网。结合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BIPV)开发利用,制定相关技术标准和规程。
(三)电价支持政策。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倡导重点用能单位、居民用户购买“绿色电力”。
(四)积极争取落实国家及本市财政资金补贴。支持符合条件的新能源项目申请中央和本市财政专项资金补助。
(五)支持应用新技术、新产品。对于在本市生产的拥有专利技术的新能源产品或经国家和上海认定的新能源产品,符合相关规定的支持列入《上海市自主创新产品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