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统招标活动,加强招标活动管理,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以下各单位:
(一)公司总部及分公司;
(二)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及其下属单位;
(三)公司控股的各单位;
(四)公司直属的其他企事业单位。
公司受托管理单位、委托管理单位的招标活动须按照本办法执行。公司参股单位的招标活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招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电网公司的有关规定,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招标活动必须坚持“推荐、评标、定标三分离”,推荐入围厂家或者筛选投标单位的人员,不得参与评标和定标工作;评标的人员不得参与推荐和定标工作;定标的人员不得参与推荐入围厂家和评标工作。特殊情况需要一人负责两项工作的,须经招标领导小组批准。招标领导小组成员、资格预审小组组长和评标委员会主任不得交叉担任,特殊情况下需要参与推荐、评标、定标中两项工作的,须经招标领导小组批准。
第五条 各单位应确定招标管理部门。招标管理部门应对本单位的招标活动实行统一管理,并负责日常招标管理工作。
第六条 招标活动必须接受本单位监督部门的监督。招标活动的监督工作应根据《国家电网公司招标活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下列建设工程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服务以及设备、物资材料的采购
等,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服务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非建设工程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设备、物资、办公用品采购及委托服务等项目必须进行招标。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电网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的其他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第八条 采用特定专利、专用技术等特殊原因不适宜招标的项目,须经上一级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合适的方式进行,并抄报本单位招标管理部门和监察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