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九条 公司总部成立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其成员由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公司领导任组长。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职责是:负责决定公司招投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指导公司系统招投标活动。
第十条 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下设办事机构,办事机构设在工程建设部,负责公司招投标日常工作。
具体职责是:
(一)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有关规定,制定公司建设工程和非建设工程招标管理规定;
(二) 负责公司总部直接投资的基建工程、技改工程、大宗物资采购,以及其他在国家及公司招标范围内的招标管理工作。对发标及中标结果予以审核、批准并发布公告;组织和协调提交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审议的有关招标文件并筹备相关会议;制定具体的招标、评标细则;对评标机构、专家产生及评标办法进行管理;负责监督检查招标、评标的过程;归口管理公司总部招标备案工作;
(三) 负责对网、省公司的招标工作进行归口管理和监督;
(四) 负责各网、省公司有关建设项目招标工作的备案工作;
(五) 受理国家电网公司系统招、投标争议;
(六) 负责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系统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成立招标管理机构,领导、管理、组织、协调、监督本单位招标活动。
第十二条 公司下属单位的重大招标活动应当按照相关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审批或备案。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 招标准备阶段,业主单位(招标人)应及时组建项目招标领导小组,招标管理部门负责组建项目资格预审小组和评标委员会。经招标领导小组同意,可不分设资格预审小组。资格预审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公司下属单位的重大项目的招标领导小组应按相关实施细则报国家电网公司批准或备案。
项目招标领导小组、资格预审小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为五人及以上的单数,成员名单应当在评标结果公布前保密。
第十四条 项目招标领导小组由本单位主管领导和招标管理部门、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人、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及法律顾问等组成,负责领导项目招标活动。
第十五条 资格预审小组由本单位的招标管理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有关业务部门、相关专家和招标代理机构等有关人员组成。在公开招标时,资格预审小组按照招标公告的要求和标准,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在邀请招标时,按照相关规定推荐入围厂家,提交项目招标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按专业类别依法建立和管理由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评标人员专家库,实行信息化管理,满足随机抽取人员的要求。
第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由业主单位(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中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从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组成。其中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活动、出具评标报告、向项目招标领导小组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