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标管理部门会同监督部门、法律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
(二)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管理部门,会同监督人员提出评标委员会名单,报项目招标领导小组批准确定。
第十九条 招标管理部门对评标委员会专家实行动态管理,评标委员会专家不能正当履行职责的,或在与招标有关的活动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资格预审小组、评标委员会成员和领导小组成员:
(一)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监督部门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有违法违纪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资格预审小组和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二十一条 资格预审小组、评标委员会成员只对业主单位(招标人)负责,没有向本单位领导汇报情况的义务,对所提出的预审和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第四章 招标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业主单位(招标人)具备招标资格、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备案的,按有关规定履行备案手续。
业主单位(招标人)不具备自行组织招标条件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并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业主单位(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评标办法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二十四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等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 需要设置标底的招标,业主单位(招标人)应当在保密环境中编制标底,标底计价内容、计价依据应与招标文件完全一致,任何部门不得干预标底的确定。标底在开标前密封保存,不得泄露。
第二十六条 业主单位(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按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开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业主单位(招标人)的名称、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资格审查的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
第二十七条 凡公开招标的项目,资格预审小组应按招标公告公布的资格标准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二十八条 资格条件未达到招标公告要求,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有关问题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投标申请人,业主单位(招标人)可以否决其投标。
第二十九条 资格预审小组成员应根据审查、排序情况,推荐投标人名单。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若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申请人数量少于七个,原则上所有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申请人均应成为投标人;若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申请人数量为七个及以上,投标人数量不应少于七个。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投标人数量不应少于三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