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业主单位(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时,应当同时向三个及以上具备承担投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三十一条 在投标邀请书中,业主单位(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要求,明确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和标准。
第三十二条 业主单位(招标人)应当确定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个工作日。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四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业主单位(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业主单位(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业主单位(招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
第三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指定的投标地点。投标文件应加盖投标单位印章,或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后密封。
第三十七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业主单位(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八条 业主单位(招标人)应当拒收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投标人少于三家的,业主单位(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三十九条 评标和定标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不能按期完成的,业主单位(招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并作解释说明。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五章 开标 评标 定标管理
第四十条 开标由业主单位(招标人)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必须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以及监督人员参加,有法律顾问见证。承办招标部门应在开标前五个工作日,向监察部门提供招标文件、评标细则(密封)等有关材料。特殊情况下,至少在开标前二个工作日向监察部门提供上述材料。
第四十一条 开标时,当众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异议后,由招标工作人员当场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在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该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开标内容应当完整记录,经投标人签字确认,并存档备
查。
第四十二条 开标时,发现投标文件已开封的,业主单位(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暂停开标,与投标人共同确定是否继续开标,并负责查明原因。
第四十三条 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公开载明,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第四十四条 评标细则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中的评标标准和方法拟定,报招标领导小组审定。
第四十五条 评标应封闭进行。业主单位(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做好评标保密工作,做好对外通信联络的控制工作。
第四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细则,对投标文件中的商务、技术等内容进行公平、公正的评审和比较,采取实名打分的方式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方法,产生评标结果。
第四十七条 评标中,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的有关问题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其结果应以书面方式进行确认,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