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
第四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评标办法和标准进行评审。招标文件中没有载明的评标办法和标准不得采用。
第五十条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并可作为今后考察投标人的否决条件。
第五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五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项目招标领导小组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开标记录;
(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五)废标情况说明;
(六)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七)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十)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第五十三条 评标报告应该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做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监督人员应就评标过程是否履行规定程序、以及执行评标纪律的情况在评标报告上签署意见。
第五十四条 定标程序
(一)项目招标领导小组听取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的评标情况汇报,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列席会议,定标前退席;
(二)招标领导小组应依据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进行定标,确定非排名第一的候选人中标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三)监督小组成员参加会议,监督定标,不参加定标表决;
(四)定标会议应形成书面会议纪要(含定标结果),并经参加会议的项目招标领导小组和监督小组的全体成员在中标方案上签字。定标结束后三日内,应将定标会议纪要和评标报告抄报本单位招标管理部门和监察部门。
第五十五条 定标结束后,业主单位(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将中标结果通知中标的投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并退回未中标的投标人所提交的投标保证金。
第五十六条 项目招标领导小组对评标委员会未发现的,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的,作废标处理。业主单位(招标人)发现投标人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骗取中标的,该投标人的中标作无效处理。
第五十七条 中标通知书对业主单位(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业主单位(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