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业主单位(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所订立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业主单位(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合同的审查、签订、履行、存档应当符合国家电网公司相关规定。
第五十九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业主单位(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单位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条 招标活动结束后,下列文件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要求进行归档:
(一)招标方案及批复;
(二)招标公告或邀请函;
(三)资格审查文件(资格审查公告、审查报告);
(四)招标文件及答疑文件(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对有关问题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文件);
(五)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技术部分、企业资讯);
(六)评标方法及标准、评标报告;
(七)定标会议纪要(含决标意见)、标底;
(八)中标函(通知书);
(九)项目招标领导小组名单、资格预审小组成员名单、投标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监督小组名单;
(十)其他应当存档的招投标文件。
第六章 工作纪律
第六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招标中实施下列规避行为:
(一) 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不通过招标而发包;
(二) 将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擅自改为邀请招标;
(三) 相互串通搞虚假招标;
(四) 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