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情节较重或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并给予五千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第七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中介服务机构或其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惩处:
(一)五年内禁止参加本系统任何投标或招标工作;
(二)招标活动的监督部门必须向有关部门出具书面监察建议,明确写明建议处罚意见。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公司系统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及公司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电网公司办公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