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环保管理
涂料企业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按国家环保总局对涂料污染排放物,按总量控制与总量削减基本原则要求,建立气体、固体、液体排放污染物控制体系。
第七条:依据国家对化工产业的有关禁令、产业结构条令及法律法规,提出与环保、职业、健康、安全相关的VOC、HAPS的原材料限制、淘汰进程的管理规定。
1禁止使用红丹防锈颜料。减少含铅、铬、镉、锡等重金属颜、填料、助剂的使用。
2禁止纯苯溶剂的使用,降低有毒有害芳烃溶剂的使用。
3限制乙二醇醚、乙二醇酯类系列助溶剂、成膜助剂的使用。
4取缔对人体和生态环境有严重影响的DDT、TBT(有机锡防污剂)的使用。
5限制具有对环境持久性、对人内分泌干扰的邻苯二甲酸酯类增塑剂的使用。
第三章 行业信用、公平竟争体系建设
第八条:涂料行业信用评价管理体系的建立,对规范行业行为,有序竞争,扶优扶强,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和提升行业形象具有积极促进作用。企业应建立包括以下内容的企业信用体系:
1金融信用:从银行或从他人提供贷款时,要认真履行贷款协议按期付息。
2合同信用:严格执行合同法规定,切实履行合同条款,不得借口、故意拖欠帐款。
3纳税信用:按国家税法规定如实申报收支情况,照章纳税,不得借故偷税、骗税、抗税、逃税。
4质量信用:按《产品质量法》,建立质量管理体系,不准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不准以次充好,以劣充优,或利用回扣等形式冲击竞争对手,应接受工商、质检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5价格信用:严格遵守《价格法》,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与核定产品成本的价格台帐,不得利用虚假信息和引诱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
6服务信用:建立、健全完善售后服务体系,坚持做到信用承诺和服务到位,杜绝借故拖延和拒绝提供服务,接受消费者监督。
7劳动保障信用:严格执行《劳动法》规定,支付劳动者报酬,按期缴纳劳动者应 享受的各类保险金,杜绝侵犯劳动者权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