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立扶持新材料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加大对新材料产业的财政投入,2010年到2012年,每年省级财政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通过贷款贴息、补助和奖励等方式,加大对新材料产业重点领域的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对新材料领域开发的核心技术取得专利、成果实现产业化、市场前景好并获得良好经济效益的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进行重点支持,加大对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二)支持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和重大产业化项目。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支持新材料企业创新能力建设,对研发能力强、成果储备多、在关键性和前瞻性技术和产品研发上成效显著的省级以上重点技术创新平台,及列入国家和省新材料重大技术创新的专项项目,安排一定数额资金给予奖励;对上下游产品带动作用强、能够实现链式发展的新材料技术改造项目给予支持。
(三)支持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支持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对具有国内领先和国际先进水平、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前景良好、能迅速实现产业化的新技术和产品给予资金奖励;制定和完善新材料产品标准体系,及时将新材料的创新优势转变为标准优势,对企业标准采纳为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的给予资金奖励;支持鼓励公共设施建设积极采用新材料产品,在同等条件下,提倡优先选购和使用省内新材料产品,并给予适当的资金奖励。
五、金融支持政策
(一)加大金融信贷支持力度。提高对新材料生产企业授信额度,积极为符合条件的新材料生产企业提供信贷支持,特别是对国家和省重大新材料研发和产业化项目,要积极给予信贷资金支持。对新材料产业实行优惠贷款利率政策,原则上不得上浮。
(二)鼓励多渠道融资。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和民间资本加大对新材料产业的投入。金融机构应开展知识产权质押及股权质押融资,建立风险分担机制。支持企业上市融资,积极发展私募基金、中小企业互助担保、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推动高新园区内非上市股份公司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权转让系统。
六、税收扶持政策
(一)实行税费优惠政策。对新材料生产企业在开发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过程中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的150%摊销。对相关企业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相关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能免则免,不能免的按最低标准收取。
(二)加大政策宣传和贯彻力度。积极引导企业充分用好用足税收政策,落实技术开发投入政策、新产品财税返还政策、技术开发装备折旧政策、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免税政策。
七、其他政策
(一)实行优惠的土地政策。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新材料项目,实行划拨供地;对符合《山东省优先发展产业和农林牧渔业产业农产品初加工业项目目录》且用地集约的新材料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对符合省级规划的新材料重点项目,保证建设用地需求并优先办理用地手续。
(二)落实各项激励政策。落实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政策、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技术创新人才激励政策等,鼓励企业、高校和科研单位科技人员相互兼职和挂职,科技人员在被选派服务企业期间,原单位保留其职务、工资福利和岗位。允许科技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分享创新收益,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按照规定实施期权、技术入股和股权奖励等形式的股权激励。
省政府有关部门要依据本政策制定相应的配套实施细则。各市人民政府也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政策措施,促进新材料产业加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