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行业标准申报单;
(四)行业标准报批稿(纸型一份,电子版一份);
(五)行业标准编制说明(纸型一份,电子版一份);
(六)行业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纸型一份,电子版一份);
(七)行业标准审查会议纪要(附《行业标准审查会审查结论》和参加审查的代表名单)或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附全部的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单);
(八)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原文和译文;
(九)强制性标准中、英文通报表(见附表11)。
第二十八条 由行业标准技术支撑机构协助装备司对标准报批材料进行复查,主要复查内容包括:
(一)与产业发展政策和产业发展水平的符合性;
(二)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标准的协调性;
(三)标准中是否涉及专利,如涉及专利,其处置说明是否清晰。
第五章 标准批准发布和出版
第二十九条 行业标准经部领导批准,以部公告形式发布。
第三十条 行业标准批准发布后,由部委托机构按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备案。
第三十一条 行业标准纸质文本和PDF(便携式文档)格式电子文档由相关出版机构出版,并保证二者的一致性。行业标准出版后,相关出版机构应及时将标准纸质文本(含电子文档)分别送科技司和装备司各两份。
第六章 标准复审
第三十二条 标准实施后,根据科学技术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应适时提出复审建议,由部委托机构组织相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定期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复审形式可采用会审或函审。
第三十三条 标准复审结论分为继续有效、修订和废止三种情况。对复审的每一项标准均应填写《行业标准复审意见表》(见附表12)。
第三十四条 标准复审后,由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复审报告(内容包括:复审简况,复审程序,处理意见,复审结论等),填写继续有效、修订和废止标准汇总表(见附表13、14、15),并将标准复审材料经部委托机构汇总后上报装备司。报送材料包括:
(一)报送函;
(二)标准复审报告;
(三)标准复审项目汇总表;
(四)标准复审意见表。
第三十五条 装备司对复审材料审查、协调、汇总后上报。
第三十六条 标准复审结论通过公示、协调一致后,经部领导批准,以部公告形式发布。
第七章 标准修改
第三十七条 当标准的技术内容不够完善,在对标准的技术内容作少量修改或补充后,仍能符合当前科学技术水平、适应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的,可对标准内容进行修改。
第三十八条 由起草单位提出标准的修改内容,并填写《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见附表16)。由相应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进行审查,并填写审查纪要(内容包括:修改原因和依据,审查结论等),按标准报批程序办理。报送材料包括:
(一)报送函;
(二)审查纪要;
(三)标准修改通知单。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由装备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单位名单
1、行业标准技术支撑机构
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
2、部委托机构
机械行业: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
中国制药装备行业协会(负责制药装备领域)
汽车行业: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
航空行业: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
船舶行业:中国船舶工业综合技术经济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