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8号)文件精神,鼓励支持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创新,为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应用营造必要的政策环境,增强我国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规范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创新试验、示范项目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重大技术装备定义与范围。重大技术装备是指对国家经济安全和国防建设有重要影响,对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有显著效果,对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和节能减排有积极带动作用的装备产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是指集机、电、自动控制技术为一体的,运用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或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自主品牌,具有显著的节能和低(零)排放的特征,尚未取得市场业绩的成套装备或单机设备。
本办法所指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中的成套装备总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单台设备价值在500万元以上,总成或核心部件价值在100万元以上。具体适用范围见附录。
第二条 试验、示范项目定义。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应用项目包括试验项目和示范项目。试验项目是指项目单位所采用的重大技术装备在国际上首次应用;示范项目(含依托项目,下同)是指采用的重大技术装备在国内首次应用。国民经济各领域项目单位采购和使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工程项目,可申请列为国家试验项目或示范项目。
第三条 试验、示范项目申请。项目业主单位与制造单位协商达成一致,并提供该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创新实施方案(包括该项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创新工作的必要性、条件、目标、实施步骤、工作要点、措施等)的基础上,可直接或通过其主管部门向国家投资主管部门申请试验、示范项目。制造行业的单位与业主单位亦可各自独立通过其主管部门向国家投资主管部门申请。
第四条 试验、示范项目的受理。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组织专家组评估认定项目是否符合试验、示范项目的条件。专家组至少由具有该领域五人以上权威专家、总数不少于七人组成。专家组出具的意见,作为国家是否核准(审批)试验、示范项目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