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企业要严格按照要求填报产业化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对弄虚作假的企业,财政部将扣回补助资金,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产业化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1:
风力发电设备产业化专项资金申请报告格式
一、 风力发电设备产业化资金申请表(见附表)
二、 技术研发情况
1.产品技术来源和路线
2.研发队伍和技术水平
3.科研成果和专利情况
4.产品检测认证情况
三、产品生产情况
1.生产设备、条件和产能
2.主要零部件供应企业和供应数量
3.承担的国家特许权、重大专项等项目情况
四、市场销售情况
1.近3年产品销售数量、销售对象和销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