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驻酒有关单位、有关风电企业: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风能资源的开发利用,提出了“打造西部陆上三峡,建设酒泉新能源基地”的战略目标。按照国家、省上和市上的统一部署,有关县市区组织开展了一系列前期工作,我市风电产业发展步伐明显加快。目前,酒泉千万千瓦级风电基地规划已通过了国家发改委批复同意,一期380万千瓦风电项目陆续开工,配套750kv输变电工程开工建设。但是,在风电开发建设过程中,也还存在一些不够规范、不合规定的现象,特别是个别县(市、区)对风电项目建设用地土地出让金征收不够规范;个别风电开发企业存在“跑马圈风、占而不建”的现象,不符合国家风电开发有关政策和要求,影响了酒泉千万千瓦级风电基地建设进度。国家和省上对酒泉千万千瓦级风电基地开发实行统一规划管理,并对风电场前期、工程建设用地、开发建设时限等方面都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全市风电开发建设用地秩序,合理征收土地出让金,加快风电产业开发建设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格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地区土地等别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30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格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6号)和《甘肃省发改委关于印发甘肃酒泉千万千瓦级风电基地“十一五”建设工作有关问题会议纪要的通知》(甘发改能源〔2008〕149号)的有关要求,经2009年6月29日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就全市风电项目建设用地土地出让金征收有关事宜提出如下要求。
一、认真落实国家对风电项目建设用地的有关规定,合理界定测算建设用地
要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甘肃酒泉风电基地“十一五”380万千瓦风电场可研报告及项目申请报告的规定要求,合理界定测算风电场建设用地,不得多征或少征。风电场建设用地包括永久性用地和临时性用地。
(一)永久性用地
永久性用地包括风电机组基础(包括箱变基础)、地上永久性建筑(包括监控中心)、电缆埋设路径、杆塔基础、风场永久性道路以及风场连接监控中心道路和场内检修道路用地。永久性用地面积的测算:风电机组基础(包括箱变基础占地面积)每机占地按20m×20m计算面积;地上永久性建筑(包括监控中心)按实际占地计算面积;电缆直埋线路路径按2m×实际长度(m)计算面积;杆塔基础按2m×2m计算面积;永久检修道路路径按3m×实际长度(m)计算面积;永久道路路径按6m×实际长度(m)计算面积。
(二)临时性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