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性用地包括施工中临时堆放建筑材料、施工人员临时生活居住、设备临时储存所占场地、拌合系统、风力发电机组吊装时临时施工道路和其它施工中所需占用的临时性用地,上述用地按实际占用面积计算。
二、充分利用风能资源,依法规范风电项目用地行为
各县(市、区)政府及土地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格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地区土地等别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308号)的要求,风电用地出让金一律执行工业用地最低出让金标准足额征收,不得借招商引资、扩大内需规避土地有偿使用,变相减免和零地价出让土地。临时用地收费标准,按照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国土部门与施工单位根据占地位置、类型、面积等实际情况达成的协议确定。对于国有未利用土地,可以按企业临时用地的时间、面积,按土地出让价格折算为年租金方式征收。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加强风电场建设项目用地管理,合理确定地价标准,依法征收土地出让金,为风电投资开发商创造优良的投资环境。
三、切实加强对风电场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项目按计划如期完成
为严格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宏观调控政策,确保建设项目尽快开工建设,防止批而不用,延长开工时限,造成扩大内需的资金和土地不能及时充分利用,根据有关规定,凡在我市投资建设的风电项目自核准之日起两个月之内开工建设,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土地出让价格可按不低于所在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5%执行;两个月以后三个月以内开工建设的,土地出让金按照《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所对应的土地等别的标准执行,足额征收;三个月仍不能开工建设的,依据《甘肃省发改委关于印发甘肃酒泉千万千瓦级风电基地“十一五”建设工作有关问题会议纪要的通知》(甘发改能源〔2008〕149号)的有关要求,将终止该项目,另行选择项目业主开发建设。各县(市、区)及市直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风电项目建设的监督与管理,风电投资开发企业应主动接受监督管理,加快建设步伐,确保发挥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