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可再生能源本地消纳空间未能得到充分利用。
从本地消纳角度,目前许多有利于可再生能源电力本地消纳的手段和途径尚未得到利用,如清洁能源供热可以成为促进“三北”地区可再生能源电力本地消纳的重要手段,但在政策机制上为空白,收益问题难以解决。此外,一些做法还侵占了可再生能源电力本地消纳空间,如自备电厂,目前大多数自备电厂不参与调峰,拥有自备电厂企业将大电网作为备用,大大降低本地电网的灵活性容量。
根据最近颁布的电改文件,为推进电力市场化,鼓励电源和电力用户之间的直接交易,从电力市场化改革的角度,推进直接交易是市场化的一部分,但在其他政策机制没有调整的情况下,直接交易的潜在影响是降低区域内电网的灵活性。部分北方地区在电力过剩的情况下,以热电联产机组名义安排过多的火电机组,而根据目前的政策规定和调度计划安排,70%~90%的热电联产机组最小出力大大高于纯火电机组50%~60%的最小出力,进一步侵占可再生能源电力本地消纳空间。
风电、光伏等波动性可再生能源电力的消纳问题是其持续发展的长期挑战,根本解决之路首要是顶层设计,进行体制机制上的调整。在电力市场化建设短期内难以一步到位的情况下,强调规划间的协调并真正将规划落到实处、按规划实施是必需的。2009年全国人大修订了《可再生能源法》,相较于之前的法律版本,主要调整了三方面的内容,其中之一即是强调规划的科学性,要求进行科学论证,但其主要规范的是可再生能源规划的科学性以及国家和地方可再生能源规划之间的衔接,在可再生能源电力已经开始成为替代能源、成为电力结构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情况下,规划的科学性更应体现在经济、能源、电力、可再生能源等不同层次规划之间的协调方面。
2015年是“十三五”规划启动之年,建议国家和地方能源及相关主管部门基于最新形势,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及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的战略要求,更新和细化风电、太阳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布局和重大举措,强化国家规划和地方规划的衔接、以及电网、其他电源与风电、太阳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规划的衔接,进行发展规划和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资金的统筹,从而切实提高规划的严肃性、指导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引导可再生能源电力持续大规模开发利用和相应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具体行动建议如下:
一是科学规划能源和电力的总体布局,将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切实放在优先地位。
根据近期的电力需求形势、可再生能源资源分布、土地资源和水资源可利用条件、电力需求等,合理布局可再生能源电力,在东中部地区鼓励分散式风电、分布式光伏、光热热电联产的发展,在西部和北部地区规划集合风电、水电、光伏、光热的可再生能源发电综合基地;压缩火电尤其是煤电的建设规模,尤其是做好地方规划和国家规划的衔接,防止地方为本地利益超规划建设煤电项目。
二是务实推进电源和电网规划衔接。
综合考虑“三北”地区的风电、太阳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和对电网的需求,尽早决策“三北”地区电源基地外送电网通道规划和建设,尤其是《大气污染防治计划》中提出的特高压通道规划和建设,以通道输送可再生能源电力电量为主为前提,按照提升各类电源和输电通道的整个系统经济性的原则,优化布局能源基地的电源类别、容量和建设时序。
三是充分挖掘“三北”地区本地消纳风电、光伏等波动性电源的潜力。
加强对地方自备电厂和热电联产机组的管理,从技术和运行角度充分评估,适度调整这两类电厂的运行方式。
四是尽快建立科学的动态的规划体系,形成并完善规范的规划方法。
对于电力规划,需要在电源侧、输配侧、消费侧进行电力和电量等多角度规划布局,满足未来经济社会发展对于电力的需求。对于风电、光伏等波动性电源,在制定规划和消纳方案时,应对目前偏保守的电源规划和消纳方法予以调整,使风光电力和电量在更大范围内消纳,科学确定风电、光伏发电的置信容量比,从而可适度减少系统备用率,提升全系统的效率和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