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伯强,厦门大学中国能源经济研究中心主任,经济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曾担任亚洲开发银行东中亚部能源处主任、能源经济学家,在电监会与亚洲开发银行合作的“中国电价战略——电价形成与监管”研究项目中任负责人,对中国的能源问题,特别是电力改革问题有深入研究。
《能源法》(征求意见稿)于2007年12月3日起公开向社会广泛征集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活动计划至2008年2月1日结束。至此,能源法起草周期已历时两年。随着中国经济快速增长,日益严峻的能源环境问题已成为经济发展的“瓶颈”。因此,对于《能源法》的出台,有着许多期待。
实际上,对《能源法》的基本内容,以前以不同的方式都讨论过。《能源法》的重大意义,在于把这些内容上升到法律高度。它是能源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对能源领域的单行法律起指导和协调作用。既然是法律,那么就会对行政权力起约束作用,政府相关部门就必须依法和执法。一些事关中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性改革就只能朝前走,不会有回头的余地。在一些重大能源领域的改革问题上有了统一认识,就不会再由于争议而丧失改革的机会。例如,对于能源价格改革,就有人担心和疑虑:电煤市场定价和电价政府定价不是一个可持续的政策,政府是不是会把电煤市场定价改回政府定价?如果《能源法》最终稿与征求意见稿内容一致,那么我们就可以认为需要改革的是电价,也就是电价的市场化改革。
《能源法》征求意见稿最重要的贡献,在于明确提出能源定价市场为主,政府行政和监管为辅。能源行业现在基本上是政府定价,《能源法》的实施意味着定价机制必须改革。这不是说政府不再干预能源定价,而是说政府要对能源市场价格进行监管,并解决市场无法解决的能源外部性问题。国际上许多政府(包括发达国家政府)都会对能源价格进行不同程度的干预。因为,从某种意义上说,能源既有公共产品的性质,还有自然垄断的性质,政府必须有所作为,解决市场不能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