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以上建议歪,方方还提出为使电网公司的电网规划和建设能够适应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长期需要,且应有一定的超前性以起到带动和引导作用,有必要给电网企业明确下达收、售可再生能源电量的任务,如可明确未来各个时期其收、售的可再生能源电量占其全部销售电力的比重应分别达到的目标等。只有这样,才能使电网公司支持发展可再生能源的方向明确、任务具体,同时,可使其与国家的能源发展总体规划相衔接,有利于促进我国能源发展战略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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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全国政协委员方方2008年提案全文】
关于积极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推动我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提案
全国政协委员 方方
2008年3月
大力推动以风力发电和水力发电为代表的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贯彻这一方针,国家财税部门积极探索,推出了一系列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取得良好效果,受到国内外的肯定。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国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以风力发电为例,提出两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建议,供参考:
一、增值税
目前,国家对于风电企业的增值税实行减半征收,实际税率为8.5%。但是,由于风电企业前期建设成本高,建成后经营性变动成本低,进项成本抵扣很少。以风电上网电价0.6元/度计算,实缴增值税约为0.051元/度。而火电企业由于煤炭运输等进项成本抵扣较高,实际上缴增值税仅约为0.03元/度。可见,风电电价中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金额远高于火电电价,这有违于国家财税部门的初衷。因此,建议现阶段将风电电价的增值税税率由8.5%暂降为零。以目前我国每年风力发电100亿度计算,尽管国家少收约5亿元增值税,但却可以推动可再生能源事业迅速发展,优化电力供应结构,使财政在环保等方面增收减支,从全局和长远看是有利的,国家财政也是能够承受的。
二、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