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20世纪90年代,不同国家先后采取了配额制、强制购买、有限竞标、绿色证书、特许经营等激励政策。尽管这些政策的效果因地而异。但是不论采用那种政策,只要保证政策的连续性,其政策效果就明显。德国、西班牙为了鼓励风力发展,颁布了“购电法”以吸引投资;英国早期实施“非化石燃料公约”制度,为可再生能源发展创造条件;美国有些州及澳大利亚实施配额制(RPS),要求在电力供应中可再生电力的比例要达到一定的程度。这些措施针对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障碍,对可再生能源的起步是一个巨大的推动力。另外,以立法的形式强制社会接纳和开发可再生能源,也为可再生能源的前景提供了保障。
(4)、营造公众支持发展可再生能源的氛围。
由于发达国家对环境保护的长期宣传教育的结果,公众普遍接受与环境有益的可再生能源技术。高电价政策、绿色能源政策都能得到公众的认同。在纽约、伦敦等主要国际股票市场上可再生能源技术产业长期以来都是绩优股。在很大程度上,公众的认同成为政府和企业发展可再生能源技术的主要动力。例如以壳牌为代表的石油财团都建立了可再生能源技术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