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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发展探讨(专论)

2011-11-24 来源:中国能源报 浏览数:1051


  (四)关于政府补贴政策实施方式问题。
  在传统计划体制下,国家补贴资源配置要通过行政审批实现。这样做存在难以避免的弊端:一是政府只能按企业申报的成本进行审批,“高成本批给高额补贴,低成本批给低额补贴”,在机制上不能鼓励先进;二是有企业为得到更多的建设资金补贴、更高的电价补贴,不再努力控制成本,甚至在建设规模、投产时间和项目财务上作假,既阻碍新能源技术进步,又使补贴政策效率低下;三是人为制订补贴具体数额,往往跟不上新能源因技术进步和市场供需情况变化带来的经济性变化。2009年出现过政府部门公布的补贴资金量高于屋顶光伏工程整体造价的失误。2011年,与光伏电池快速降价的市场走向相反的高额补贴政策出台,加上地方的项目核准权限,两项因素迭加,引发了西部数省区光伏发电脱离中长期规划和电网建设衔接的爆发性大规模建设热潮。有的省年内就要投产上百万千瓦,同时还有数倍规模的项目夜以继日地施工。再次面对如火如荼的“大跃进”,电网企业全然措手不及,快马加鞭抢建的光伏电站却面临闲置“窝电”的严峻形势。这样的补贴方式收到适得其反的效果,很容易造成国家财产重大损失。
  对于采用竞争办法确定国家补贴幅度,不少人担心会导致企业低价抢标,恶性竞争,制造偷工减料,使设备质量低劣,对新能源产业发展产生负面影响。对此有说法将新能源的招投标工作说成:“都是企业不计工本的瞎投标”。这是需要讨论的。首先,竞争机制无可厚非,是国家法定鼓励并规定的市场机制办法。竞争就是竞争,就是优胜劣汰,从来就没有判别竞争是“恶性”还是“良性”的标准。世界各国发展新能源普遍引入了竞争机制,不但有效地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大幅度提高政府补贴政策效率,用更少的资金获得更大的效用,还能限制个人行为配置资源的自由裁量权。其次,应当相信优胜劣汰是竞争机制的基本法则,产品质量是企业的生命,盈利是从事竞争性业务企业的目标和动力。如果竞争规则清楚,执行坚决,监管给力,在这种条件下,如果企业还去搞不顾成本的低价抢标,为眼前利益而偷工减料,生产伪劣产品,无异于自绝生路。再者,如果真有所谓“低价抢标”现象,问题根源恐怕是在招投标的法制化管理方面存在漏洞。所以,政府还是应当注重建立和完善竞争机制。
  据各方面反映,竞争性招投标工作确实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及时改进。例如,招标工作与项目建设在程序上缺乏衔接,许多招标项目在设备签约后,甚至数年内仍不能具备核准、开工条件,项目用地、海域座标等外部环境发生了变化,尤其是因设备市场价格不断下降,招标后签订的商务合同纠纷越来越多;地方保护现象时有发生,用各种说法和做法代替企业决策,设置某些条件照顾在当地设厂的企业中标,投资方和其他企业对此意见强烈;投标结果执行不坚决,纵容了“找后帐”现象等等。针对这些问题,一是要强调贯彻“政企分开”原则,严格区分政府行政行为和企业自主经营活动之间界限;二是要认真执行招投标法,行政机关要带头按法律规定程序办事;三是要加强监管,明确责任,平等对待具备竞争资质条件的所有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五)关于“自发自用”电量对电网运营成本的影响问题。
  这是电网企业非常关心的问题。有一种看法认为:随着自发自用电量增加,如果引起电网企业配套设施和运行成本增加,而相应减少了电网系统经营的电量,将使单位电度过网费标准越来越高,最终导致分布式发电不可持续。
  深入研究可以看出,这个预计是以当前情况为基础的静态分析结果,实际不至如此。因为,随着就地开发利用新能源电量的比重不断增加,电网网架结构及其运行管理方式会不断变化调整,输电网系统承担的输电量和所需电网建设、运行等任务都会相应减轻,建设和经营成本随之降低,国家给电网企业核定的准许收入总量不会大量增加,单位电度过网费上扬幅度趋于收敛,不存在“发散型”单边上扬趋势。
  “自发自用”模式是新能源发电、分布式发电的基本存在方式和发展趋势,国际上已经全面铺开、蓬勃发展。试想,如果不是在偏远荒漠地区集中建设太阳能发电装置,然后再将能量密度如此之低的电量超远距离送出,而是将这部分投资全部用于各地光伏建筑一体化以及在建筑物屋顶上敷设太阳能电池板,或者在低压用电变压器附近建设太阳能发电装置,所发电量由各地的工商企业、机关学校和居民用户直接使用,以替代化石能源电量,不就节省了大量输变电工程投资吗。
  (六)关于积极与慎重的关系问题。
  积极态度和无畏意志是做成任何事情的基础,进取精神十分宝贵。当前我国亟需抓住难得的历史机遇,尽快在新能源这个新制高点上实现突破。新能源的产业链长,对拉动经济、增加就业作用明显。所以,地方政府和相关企业发展新能源态度非常积极,由此提出许多加快发展的建议,如:不要争论,不要怕乱,先干起来,在发展中解决发展过程中的问题等等,其迫切心情都是可以理解的。
  然而,发展一个产业的迫切心情以及这个产业能够给经济带来重要贡献和增加大量就业机会的愿望,并不能代替对该产业各环节“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基本要求。每个环节都具备技术的可行性和经济的合理性,才是该产业链正常运转和健康发展的真正保障。新能源产业投资规模巨大,对包括大量政府补贴资金在内的各类社会资源占用总量巨大,影响范围很广,电量还很昂贵。只有这个产业中所有设施都实现了按设计水平正常运行,才能收到拉动经济、增加就业等期盼效果。不然的话,反而造成全产业链更大的损失。
  中国经济社会禁不起“折腾”了。开发利用新能源既要有积极的进取精神,也要有“如履薄冰”、“如临深渊”那样的责任感。这两种精神结合,体现在认真研究问题,尊重科学道理,遵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建设程序,规范地编制和论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切实落实各方面配套条件,高度重视国家对于建设项目“技术可行和经济合理”的基本要求,锐意改革,及时去除体制机制障碍,建立并完善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和比较机制,吸取各方面的经验教训,不惑于似是而非的说法,冷却“大跃进”式的冲动,避免“欲速而不达”的损失,尽可能做到“未雨绸缪而不临渴掘井”,平心静气,踏踏实实,制订出符合科学规律的、有一定前瞻性的各项政策,真正实现有效地促进新能源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本文作者现供职于国家能源局。文章属个人观点,不代表供职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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