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主导:1980 年自治区政府成立了新能源领导小组,对全区新能源开发利用进行统一领导和协调下设新能源办公室,负责拟定发展政策、规划、计划,组织协调科研、生产、推广工作。
确立了正确的发展目标和方针:目标是解决牧区及边远地区能源问题;方针是以小型为主,生活用能为主,生产生活相结合,民办为主, 国家适当扶持;制定扶持政策:1986 年自治区政府颁布了“关于加强新能源开发利用了的暂行规定”和“关于推广小型风力发电机和太阳能电池经济扶持办法”,成为全国第一个鼓励新能源开发利用的地方性扶持政策;培育市场:从1986 年-1998 年,自治区财政共拨2800 万元补贴经费,极大推动了以小型风力发电机为主的户用新能源系统的发展,不仅为改善和提高牧民的生活水平和质量提供了重要的物质基础,同时也培育了市场。
建立了科研、生产、推广、技术培训服务一条龙体系,通过产学研的有机结合,建立科研、生产、示范、推广、技术培训服务条龙体系 科技队伍:多所大学科研院所组成的研发团队;产业基础:全区十几家新能源主机与配套产品生产企业;服务网络:建立了56 个旗县新能源推广服务机构及苏木、嘎查推广服务人员组成的服务网络;
科研、示范、产业化、推广取得显著成效:内蒙古自主开发了50W ~ 20KW 二十多种风力发电机系列产品,2M—5.2M 十多种风力提水机系列产品;单晶硅、多晶硅、聚光跟踪太阳能发电系统,风光互补系统、太阳能集热器、太阳灶,蓄电池、逆变器控制器、用电器等均实现了产业化。到“十五”末,全区累计推广小型风力发电机、光伏系统、以及风光互补系统15 万台(套),解决了60 万牧民的基本生活用电和部分生产用电问题。
国际合作取得成效:为加快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进一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满足牧民日益增长的能源需求,提高牧民的生活质量,自上世纪80年代末,内蒙古以互补系统为重点加强了国际交流与合作,先后组织实施了中德合作项目“风柴蓄发电系统示范”;中美合作项目“风光柴发电系统示范”;联合国援助项目“风柴发电系统示范”;中荷合作项目“风光互补供电系统示范”;中美合作项目“小型户用风光互补发电系统示范”;均取得较好的成效。
实践证明:由于内蒙古风能和太阳能资源具有季节互补性,风光互补发电系统可满足全年均衡供电,对于远离电网的分散牧户,初投资较低,对于无较大生产用电需求的牧户,供电经济性较好,与单独风力发电系统相比,供电可靠性和保证率较高,风电、光电和风光互补等可再生能源系统的成本明显低于汽油发电机的发电成本,是解决边远无电地区供电的有效途径。
中美合作项目“小型户用风光互补发电系统示范”的成功实施,为内蒙古“牧区通电工程”及“光明工程”提供了新的示范模式。自治区政府为此出台专门的扶持政策,自治区财政给于每套系统3000元的补贴,到2008 年底,内蒙古累计推广户用风光互补发电系统13300 套。
2.2 第二阶段:由政府主导向市场主导过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