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东方风力发电网>聊市场 >其他市场 > “风能太阳能国有”再起波澜 气象局回应网友误读政策

“风能太阳能国有”再起波澜 气象局回应网友误读政策

2012-08-21 来源:中国网 浏览数:2419

国家气象局局长郑国光

  前不久美国的一名男子因“非法收集和使用雨水”而被宣判入狱一个月。根据当地立法,所有的水都是公有的。如有个人想要储存任何一种形式的水,都必须首先获得当地水利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国内的网友对此忍俊不禁,没想到的是,我国黑龙江也推出了类似“荒唐”的法规:风能、太阳能是归国家所有。
  6月14日,黑龙江省人大审议通过《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条例》,规定“从事气候资源探测活动,应当经省气象主管机构批准”、“气候资源归国家所有,对气候资源探测将实行探测许可制度”等。
   此消息一出,舆论哗然,有人调侃,以后是否吹吹凉风、晒晒太阳也要向国家缴费才行?更有专家质疑,该《条例》不但违背了常识,还有违宪之嫌。
  国家气象局局长力挺“风能太阳能国有”
  就在众说纷纭的时候,国家气象局局长郑国光日前做客一家电视台节目,回应了“对黑龙江将风能太阳能收回国有这一问题怎么看”,郑国光表示,个人对此表示支持,并认为各省可根据本省的实际需要相互借鉴。
  郑国光在节目中说道,“你说空气要收费吗?不可能的。实际上它的含义是,对气候资源的探测,要统一管理,减少一些重复建设,让资源得到共享。(黑龙江的法规)是说,对气候资源的探测要统一管理,和气候资源统一管理是两回事。在实践当中让大家看,是不是说气候资源就是要收费,其实没有。”
  有学者指出,黑龙江的这个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的气候资源,是指能为人类活动所利用的风力风能、太阳能、降水和大气成分等构成气候环境的自然资源。”条文中列举的四种主要自然资源,显然是人类利用的对象,而其中的风能和太阳能则明显属于人类对风和阳光进行开发利用的结果,已属自然资源的转化成果,不再属于“构成气候环境的自然资源”。因而,条文中列举的四种资源在逻辑分类和概念的层次上是存在问题的,应当将“风力风能、太阳能”换成“风力、阳光”,这样也能与“降水和大气成分”相对应。
  而黑龙江人大常委的专家解读称,“风能国有”条例具有国家战略发展前瞻性,不与我国宪法相冲突,所以不会删除或修改。而且“朝令夕改”太不严肃了,不会因为伤害小部分人的利益就修改该条例。
  “晒太阳也收费”系网友误读

【延伸阅读】

标签:

阅读上文 >> 2012年8月中旬“风电设备”产品关注度分析报告
阅读下文 >> 风电消纳需需要多管齐下一个都不能少

版权与免责声明:
凡注明稿件来源的内容均为转载稿或由企业用户注册发布,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的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问题,请作者联系我们,同时对于用户评论等信息,本网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本文地址:http://eastwp.net/market/show.php?itemid=13707&page=1

转载本站原创文章请注明来源:东方风力发电网

按分类浏览

点击排行

图文推荐

推荐聊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