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涛同时表示,“但关键是,在加入审批环节后,地方认可的是5000的数据,还是5万的数据,因为最后核准还是要通过气象部门,他们是专家团的一部分,要参与评审。”“现在的状况是,企业看到这样的政策一出台,项目就先暂停一下,看看其他企业怎么进展,而地方政府方面,据我们所了解,也不敢轻举妄动,不敢轻易地推这个项目,所以现在就处于一个停滞和暂停的状态。”李涛表示。
争议
“在加入探测许可审批后,对于风电开发企业,主要有两点比较大的影响。”上述业内资深人士对本报记者表示,“一个是项目工期的影响,一个是公平性如何保证。”
据该资深人士介绍,“现在整个行业争夺的东西其实也就是风资源,或者说就是有风的场地,所以地方政府在国家项目正式核准前就进行一轮审批,其实无形中放大了权力,容易形成监督的空白区域,地方有可能为了保证某个企业开发,通过该环节就提前把其竞争对手在项目正式核准前,利用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的审查淘汰出局。”
然而,除了对各省份的收费和《条例》规定加入审批环节引来的争议外,也有声音表示“地方政府无权立法”,对《条例》的合法性表示质疑。
在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李艳芳看来,该条例存在越权立法、审批的正当性和气象部门的权力界定等多方面的问题。李艳芳表示,“查阅各国民法典,公认太阳、大气属于典型的公共物品,属于全人类共有,一国范围内的阳光、空气、风力属于该国全体国民所有。”“此外,《条例》的规定也违反《立法法》的规定。”李艳芳表示,“资源权属问题属于民事基本制度和基本经济制度,只能由法律,如物权法、各类具体的资源法进行规定,最低一级的也得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但不能由地方立法规定。”李艳芳称。
对于太阳能资源与风能资源作为资源的开发利用来说,李艳芳认为根本不需要审批,“气象探测实质上是一种科学观察与测量活动,它本质上不能改变客观环境,既不影响国家利益,也不影响社会和他人利益,因此,对气象探测进行审批限制没有任何法理上的正当性和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