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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局权力变现的背后隐藏着什么?

2012-08-29 来源:中国能源报 浏览数:882

  《条例》是经过黑龙江省人大批准地方性条例,法律层级仅次于宪法、法律和国务院法规;风、光资源评估报告是地方发改委加在企业脚下的门槛,一些省份的地方发改委规定,评估报告必须委托当地气象局或设计院编制,否则项目不予核准或不予发放“路条”;防雷检测则是气象局与安监局的联合执法,并获得省政府的发文支持。
  自从风电快速发展以来,由于增值税转型、国家优惠政策等因素,风电、太阳能开发企业从地方政府的座上宾变为了冷板凳。
  据测算,风电增值税变更为可抵扣后,企业购进的风电设备可在10余年内逐年抵扣应缴税额,这也就意味着地方政府在此期间没有增值税收入,加之新能源企业普遍享受的 “三年免税、三年减半征收”政策,企业所得税在六年期间化为泡影。
  地方政府普遍认为,其为风电、太阳能企业做出了支持,但没有得到回报。
  此外,政府对地方条例的监管并非及时到位,全国人大及国务院法制办的职责包括审查地方条例,舆论对于黑龙江《条例》的争论已持续近两个月,但未见到上述两部门正式出面回应。全国人大相关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未见到条例送达。
  不过,原定于8月1日正式实施的《条例》并未如期实施,据悉,黑龙江正在修改相关内容,但不会有原则性的改动。
  有人士叹道:气象局尚且如此,何况他乎?
  最怕”示范效应”
  其实,中国气象局局长郑国光的一句“各地可相互借鉴”,是风电,乃至各界最害怕的。有发电商认为,黑龙江地方条例就是“借鉴”内蒙古实行风资源费或风电前期费的结果,如各地再借鉴黑龙江经验,则中国的可再生能源将面临夭折的险地。
  事实上,加在风、光产业的头上的各项费用逐年递增。
  除气象局的相关收费外,风资源前期工作费(约1000万到2000万)、并网检测费(中国电科院在不到一年时间已收取了2亿多元)、土地补偿费、水土保持费、草原植被恢复费、摊派捐赠等几乎同时向风电开发企业砸来。
  而全国各界质疑黑龙江条例的原因在于其示范效应,乌木国有、风光国有,舆论普遍担心,还有什么不能国有、还留下什么可以私有?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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