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还可以对将来风电供热的运用机制多做一点探讨。
如果风电供热的发电方和供热用电方为同一投资主体,亦即其中发电、用电的经济性是统一计算的,则风电场规模或上网电量、向供热单位转供电量的实际电价就是影响项目可行性的主要因素。
有鉴于此,是否可以做出进一步的设想:目前在风电弃风作为一种现实情况存在的情形下,可以以项目当地前一年度(或几个年度)的平均弃风率,计量风电不弃风条件多发的上网电量,以一般工业大用户标准(或者其他固定结算标准)结算供热用电电价,据实核算风电供热项目中风电场规模和供热负荷。这样,风电企业可以通过这个过程,收获因“多发”弃风电量所得的风电标准电价与供热用电电价的差价收益,电网公司获取交易(输电)费用,而供热工程则成为了满足电力生产与输送经营需求之后又派生出来的社会效益载体。
上述生产链条经济可行性的关键,在于风电供热企业虽然以延伸供热加重了成本支出,但却可以因为不弃风多发电量而仍然保持一定效益。而把握其中公平性的重点,在于能否据实核算风电供热项目的风电场规模和与之对应的供热负荷规模。
应该认识到,目前存在的风电弃风现象,将来会逐渐得到缓解,并最终发展到一个只是依据所谓经济弃风量(与电网消纳能力严重不足引起的弃风概念不同)确定的,或者是发展为完全不弃风的风电上网形势。届时,风电供热对于企业更多承担的是社会责任和义务。或许不远的将来,可以考虑形成一个促使风电企业,也包括其他形式的电源企业,在保障各自经济收益的条件下,都能纳入到强制参与电力供热或其他减排效益义务的机制框架中。
简而言之,风电供热,应该只是解决现阶段问题的一个过渡办法,如果电力供热可以是未来环保减排的重要方面,那么,所有电力生产,甚至更大范围的社会活动都应该共同承担这样的责任和义务。
为此,政府主管部门应该注意维护好风电供热的初衷愿望,促进三方协议执行的严肃性,根据新情况不断完善运用机制和办法;电网企业应该注意摸索风电供热对于电网运行性能的实际影响,提出利于改进提高的总结和建议;风电投资企业亦应该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意识,把握好发展方向,为企业为社会做出更多贡献。
参考文献
[1] 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国家风电信息管理中心,《2011 年度中国风电建设统计评价报告》,2012
年3 月。
收稿日期:2012-05-21。
作者简介:
杨建设(1956—),男,硕士研究生,教授级工程师,长期从事风力发电相关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