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东北电监局和内蒙古经信委联合出台了《蒙东地区风火替代交易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5],并在《办法》的指导下,完成了第一次风火替代交易。《办法》的出台表明各部门已经充分认识到弃风问题的严重性,《办法》的实施短期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弃风。但是,我们也应该注意到该《办法》存在的不足和问题。首先,公共政策的制定一定要符合法理,也要遵从现行的法律。该《办法》违反《可再生能源法》和《节能发电调度办法》中关于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以及优先调度的规定,其逻辑前提是“弃风合理”,所以《办法》引起了法律界和风电行业的严重质疑。短期内,《办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弃风,但是如果该《办法》被推广执行,未来极可能出现风电付费上网的状况,国家支持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的数百亿资金就可能由此流向化石燃料电厂,严重违背国家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战略初衷。
《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条例》是另外一个例子。该条例的出台可能导致今后风电项目的前期开发面临气象审批这一环节。有专家称,这一条例的出发点并不是为加强气候资源探测,而是以“保护”之名行“限制”之实。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云南、安徽、江西等省已经实行事实上的气象探测审批制度。一旦这一做法被推广,就会给本已不堪重负的风电行业再增加一个不必要的负担,进一步加重了风电场开发难度。在风电发展较好的许多欧洲国家正为风电等新能源的发展创造“一站式”服务等良好环境的世界潮流面前,通过增加审批权限而谋求部门利益的做法显然是落伍的,也是不恰当的。
此外,风电开发过程中,还存在多项不合理收费问题。首先,气象资料收费不统一。目前各省对历史气象资料的收费标准混乱;其次,每年都要开展的防雷检测收费也让企业深受其苦。出于安全的考虑,防雷检测本身确有必要。但是各省对于防雷检测的收费,以及测试点数量的确定尚无标准,成为个别机构牟利的工具。我国的新能源事业尚处于起步阶段,还需要政府以及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它对经济社会发展既有现实的意义,也有重要的战略意义,任何短视的不顾全大局的行为都是逆历史潮流而动。
政府和有关部门,应该准确定位职能,既要严于监管,又要“放权”给市场,只有以真正民主、科学的决策机制为前提,以资源与利益的合理共享为核心,以良好的沟通和信任为纽带,才能缔造出经得起历史检验的规则,才能缔造出正义的结果。
参考文献
[1] 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风能专业委员会. 2011年风电限电情况初步统计[J]. 风能, 2012(4):38-39.
[2] 金风科技. 2011 金风科技年报数据. 2012.[3] 赵靓. 我国风电整机生产基地发展近况. 风能, 2012(8): 38-40.
[4]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2〕28号).2012.
[5] 东北电监局, 内蒙古自治区经信委. 蒙东地区风火替代交易暂行办法.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