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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电审批再次下放地方 清洁能源发展再迎利好

2013-05-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浏览数:1450

  专家认为,此次取消和下放相关审批权要注意统筹好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的关系,避免地方政府为了发展地方经济,盲目批准项目,导致新一轮产能过剩
  日前,国务院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其中,在新能源电力方面,决定取消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和电力市场份额核定,将企业投资在非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水电站项目核准、企业投资分布式燃气发电项目核准、企业投资燃煤背压热电项目核准、企业投资风电站项目核准以及企业投资33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交流电网工程项目,列入国家规划的非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电压等级的交流电网工程项目核准等下放到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业内专家认为,仅就清洁能源发展来看,风电、小水域水电站建设以及分布式燃气电站等核准重归地方政府核定,有助于新一轮清洁能源的发展,但在审批权下放的同时,需要做好协调,避免“一放就乱”甚至引起新一轮产能过剩。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的水电站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等。
  此前,我国风能、太阳能等新能源发展的初期,一些地方政府热衷于新能源发展,大力发展风能等清洁能源,进而造成近年来我国风能、太阳能过剩的局面。为此,国家能源局将风电项目审批重新收回。
  而此次风电审批下放,被业界认为将对可再生能源发展构成重大利好。
  山东一风电企业人士告诉记者,此次将审批权下放地方,减少了中央审批一道程序,将有效提高可再生能源投资开发效率。不过,由于一些地方省市风电市场已经开发完毕,目前在下放时间节点上有些晚。
  一大型发电企业人士也告诉记者,此前,国家一直注重风电“大基地”开发模式,此次审批权下放地方政府,有助于促进地方风电发展,促进风电开发模式的转变。例如,在南方一些风度较低的省份,地方政府多批准新的风电项目,促进风电合理开发。
  不过,对于企业投资在非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水电站项目核准下放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一能源专家告诉记者,虽然这有助于简化水电开发行政审批流程,但由于此前水电资源作为黄金资源,开发成本远低于火电,目前全国1万千瓦以上的河流都已经被企业“瓜分完毕”,此次下放的实际效果有待检验。
  长江证券(9.80,0.28,2.94%)一份研究报告显示,上述权限的下放将在一定程度上刺激电站项目建设,其中,主要河流以外建设的水电站主要涉及小水电机组市场,间接利好国内一些上市公司。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投资分布式燃气发电项目核准下放地方,是此次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中的亮点之一。
  在当前转变能源生产和消费模式的背景下,分布式发电被提到相当重要的地位。此前,国家能源局明确提出,到2015年,我国将建成1000个左右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10个左右各具特色的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区。此次下放有助于提高地方省市发展分布式能源的积极性,提高审批效率,有助于上述目标的快速实现。
  此外,对于取消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和电力市场份额核定,上述专家认为,目前我国电力市场还未完全形成,上述两项内容在实际发展中意义不大,此次取消对于电力企业发展影响并不大。
  不过,该专家认为,此次取消和下放相关审批权要注意统筹好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的关系,避免地方政府为了发展地方经济,盲目批准项目,从而导致新一轮产能过剩。同时,我国能源领域的发展,关键在于建立市场化机制,推进能源场化改革才是根本之道。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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