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用户直购电参与主体之间需建立利益和风险共担机制,针对余缺电量调剂制定明确的规则。如,用电企业实际用电量、发电企业实际发电量与直接交易的合同电量发生偏差时,余缺电量可向电网企业买卖,购电价格可按目录电价的110%执行,售电价格按政府核定上网电价的90%执行,最大限度减少用户和电厂损失。
从既往经验看,大用户直购电多在电力供大于求、经济发展趋缓的环境下开展,参与交易的大用户往往可以获得低价能源。能涨能落是市场调节的特性,大用户在电力交易中应承担市场波动,在用电紧张时,电价相应上升。
大用户直购电带来低电价,电价的降低应该来自于发电企业之间的竞争,及电网企业输配电成本的降低,而非单方面挤压某一个环节的收益,导致原有的经济利益格局发生变化。这需要完善多头磋商的电价形成机制,建立电网输配电价机制,分电压等级来确定大用户的输配电价水平。
电厂与直购电用户签订购售合同,将降低电网对于电力交易的调节能力。如果直购电在电网中所占比重过大,将对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留下隐患。有必要根据电网调度能力,对交易总量设置上限。另外,在电网紧急情况下,发电和用电端要参与调峰和错峰、避峰用电,确保电网电力电量的动态平衡。
在试点过程中,大用户直购电量往往在电厂分配电量之外,实际上是游离在电力市场交易之外。接下来需要将大用户直购电纳入到完整电力市场体系之中,与区域电力市场建设同步。
最后不得不说的是,大用户直购电的本意是突破价格管制,供需决定价格。但目前的体制下,发电与用户之间形成的价格仍需要审批通过,与市场定价的本意并不相符。接下来,最为需要的是在发改委、能源局、工信部等多部门之间形成改革共识,并强化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