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东:《可再生能源法》明文规定对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收购,可在中国现实中难以做到“全额”,我们的统计显示约有20%的风电被“弃风”,10%的风电未能并网,这是一个巨大的损失。原因是:电力是一种特殊商品,是由发电、输电、配电这一完整过程的相互匹配、积极合作来实现的,其前提是这个链条上各个要素的利益都有保障,才能形成最佳的服务和经济结果。我们认为,现在大量弃风现象的原因,除了风电发展,火电发展,和电网发展缺乏协调以外,更多源于火电厂和电网企业对风电的消极抵制。现行的一部制固定批发电价是造成火电厂为避免减少发电量而抵制更多风电上网的唯一原因,当电网要求他们减少保证的发电时间,而接收更多风电的时候,他们的收入就会减少。另外,中国的电价体制没有透明和回收成本的输电电价,也就是说没有给予输电服务应有的认可。这样,电网为接纳间歇性的风电所增加的成本得不到足够的补偿,因此缺乏接受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积极性。这些利益关系一日得不到协调和保障,“弃风”的问题一日难以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如何实现不大幅增加国家补贴,新能源又得以健康发展?无非是国家或通过强制的办法,或通过改变价格制定、协调利益关系的办法,即“胡萝卜加大棒”。对于经济社会中的矛盾,胡萝卜的政策永远优于大棒的政策,二部制电价就是新能源发展的胡萝卜政策。以火电、风电调峰互补矛盾问题为例,火电发电上网的一部制电价应该为两部制电价:容量电价和电量电价,前者反映企业的投资和固定成本,是确保电厂投资回收的不变成本。后者反映企业的燃料和变动成本 ,是确保发电耗能收益的可变成本,是根据发电量多少支付的价格。这就像电话收费中固定话费与通话次数话费二者的结合,既保证了电信部门的通道建设收益又保证了通话使用通道的收益,也获得了消费者的认可。
二部制电价是成熟市场国家的普遍作法
红炜:二部制电价对于我来说是一个全新的概念,这是一个贴近市场的设计,是一个有可能协调新能源发电与传统能源发电矛盾的关键。这一设计,既符合经济学十大原则中“市场通常是组织经济活动的一种好方法”,又符合我国体制转轨的大方向,是非常值得探讨的。不久前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光伏产业发展“国六条”,其中第三条就是“完善光伏发电电价政策”,其指导意义非同一般。如果将电价确定为调节产业链中各种利益关系的重要支点,那么价格的设计合理与否就事关重大了。价格设计合理,社会付出成本低,发电企业积极性高;设计不合理,社会付出成本高,发电企业积极性未必高。由于对境外新能源发电市场情况所知甚少,我想知道的是二部制电价是专为中国设计,还是国外通行并运行成熟的电价方式?它会否带来社会用电成本的增加?
王晓东:二部制电价是成熟市场国家普遍采用并运行多年的电价计算方式。如前面所说,发电、输电、配电是电力商品完整的实现体系,在成熟市场中必须考虑不同环节生产者的利益,才能促进市场的生存和发展。我们只是根据中国电力体制的现实情况,初期设计仅仅聚焦在发电端。相信二部制电价同样适合中国的情况,有利于新能源发电的规模化持续发展。
从一部制转向二部制发电电价,不需要大幅度的改变现有的政策法规,技术上也并不难实现,科学制定的话也不会推高电网的购电成本,因此不会增加消费者成本。二部制发电电价不仅有利于解决风电上网问题、推动可再生能源的持续规模化发展,而且也为后续推进电力市场改革奠定了基础。
红炜:二部制电价可能是一个较好解决中国新能源发展中日益严重的“限电”问题的办法,也具备为相关管理机关所接受的可能。如果这一前提成立,我更关心二部制电价能否得到认真执行,会否在执行中变形。因为这在中国是有前车之鉴的:按照当前全国实际用电量5万亿度、可再生能源电力附加8厘/度计算,国家每年应当能够收取400亿元人民币的电力附加用于新能源补贴。可事实是,国家只能收到200多亿元,原因在于除国家特许外,各地方、各环节通过巧立各种名目,对电费收取加以优惠甚至免除。中国的政策效果不理想,不是政策本身不理想,常常是政策执行过程的不理想,违背政策的处罚成本太低。如果二部制电价能够成为促进新能源发展的利器,我们希望它的执行过程也同样坚定而锋利。(作者王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