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美国市场规模庞大,地域辽阔,人均生活水平和消费水平都很高;产业发展门类全,发展水平高,消费需求多样,因此美国市场可以容纳各种各样的产品。一旦好的产品在美国站住脚,就可以取得规模效应,获得高额的收益,使有关生产厂商在世界范围内领先同行。
第二,美国市场的成熟度高,法制法规发展健全,拥有良好的商业执法和司法环境,市场廉洁程度高,解决商业纠纷和矛盾的途径比较明确。这就使 得外来厂商对市场环境的预期较为稳定。
第三,美国的市场开放程度比较高。美国一直鼓励自由市场的充分竞争,因此对本国市场的保护相对于大多数国家来说要少得多。美国的金融环境也比较开放。美元一直是世界上最安全的货币,且可以自由兑换,没有什么进出限制。这些是美国市场对外国企业提供的便利条件。
第四,美国市场的资源丰富,比如融资环境,各种金融机构和各类金融产品任君选择。美国的高端人才、技术和物质资源是其他国家很难超越的。
但是,作为硬币的另一面是在这些原因的共同作用下,美国市场竞争异常激烈,尤其是在高端市场,利润丰厚的细分市场,“优胜劣汰”在这里体现得淋漓尽致。中国企业稍有不慎,就会折戟沉沙。
首先是法律环境的不同。美国是英美法系的代表,具有以判例法为主、体系庞杂缺乏系统、注重程序的诉讼主义等特点。它的立法、司法、执法与我国有很大不同,不熟悉美国的法律法规必然阻碍中国企业的脚步。
吕多加指出,美国法系注重原则加判例,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许多反映在判例中,所以中国企业很多不知道怎样解读美国的法律法规。美国是联邦制,不仅联邦政府制定了数目众多的管理条例,而且在各州也存在着不同的必须遵守的律例,甚至到了县和镇里面,都有各自的规定。例如,有的地方在一个镇里面规定路上不能装路灯,房子不能超过二层,还曾经发生过中国企业盖的房子违反了当地的建筑条例被迫拆除的事情。由于法律环境完善,历史积累的法律法规众多,不容易熟悉。美国市场监管方式也和我国不同。美国不重视事前审批,除了处方药品外,很多产品上市没有人审批。但是关于这些产品的安全性标准执行比较严格。一旦发现有产品不安全或损害了消费者权利,那么对生产厂商的惩罚将相当严厉。这种事中严格监督、事后严厉惩罚的方式我国企业并不熟悉。
其次,知识产权意识比较强。“一方面保护了创新,另一方面使得竞争对手能够利用知识产权进行商业竞争。”吕多加指出,最熟知的例子就是2003年思科利用知识产权的法律手段,迫使华为的产品撤出美国市场。而当下多发的“337调查”也正是源于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