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日召开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报告认为,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仍存在地方和国家规划衔接不够、电网规划与可再生能源规划脱节等问题。
报告指出,各地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目标未严格依照全国总量目标确定,地方规划发展目标远超国家总体目标,发展布局和速度也与国家规划不一致。
报告同时指出,我国可再生能源资源分布与化石能源分布重合度较高,与用电符合区域分布不平衡。内蒙古、甘肃等地可再生能源资源丰富,就地消纳困难,需要远距离、大容量输送通道与之相配套。
“尽管国家可再生能源‘十二五’发展规划早已颁布,但国家电网规划至今没有出台,电网建设普遍滞后于可再生能源发展,大量可再生能源电力输出受阻。”报告说。
报告建议,强化规划科学指导和统筹作用。严格按照法律要求,明确规划权限,加强规划管理和滚动修编。尽快出台全国电网发展规划,加强配套电网和跨省区输出通道建设,提高消纳、输送能力。同时强化规划权威性和宏观调控作用,统筹国家和地方可再生能源规划,确保各级规划的协调一致,发展目标、发展任务和保障措施相互配套。
报告还指出,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尚未得到有效落实,2012年风力发电被弃达到208亿千瓦时,占实际发电量17%左右。
报告指出,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是可再生能源法的一项重要制度,但尚未得到有效落实。“目前,风电、光伏发电、水电都出现送出和消纳的问题,弃风问题最为严重,2012年达到208亿千瓦时,占实际发电量的17%左右。”报告说。
报告同时说,在风力资源丰富的“三北”地区限电尤其严重,年风电平均利用小时数大幅下降,吉林省从2010年的1941小时下降到2012年的1420小时,一些地方风电限电比例超过40%,给企业经营造成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