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风电机组的预验收与质保交机。
一般风电合同有这样的规定,只有当合同设备中的最后一台通过预验收,或通过预验收的机组到达一定数量之后,则视为合同设备通过预验收,在通过预验收后,业主才可能预验收签字,业主才付给生产厂家验收款(注:风电设备的款项一般分为4 部分,合同预付款约10%、到货款约50%、验收款约30%、质保款约10%),然后,机组进入质保服务期阶段,也就是说:即便是所有机组都已经投运,只要有一台合同要求的机组没有通过预验收,或者是通过了预验收,业主没有签字,机组均不能进入质保服务期,业主也就理当不支付生产厂家30% 的设备余款。
有的风电场在机组到达现场后,由于运营商的原因,机组部分或全部不能安装,或者机组长时间运行而不能通过预验收。有个别风场机组全部投入正常运营两年以上都难以通过预验收,机组长时间运行发电而不能进入质保期, 这样,实际的服务期远超过合同规定,增加了生产厂家的维修、维护成本。从而风电机组生产厂家承担了合同以外的费用,结果,生产厂家不仅增加了服务成本,同时,也不能及时得到应得的货款;另一方面,机组的质保期到了,机组不能正常出服务期,合同规定的质保时间形同虚设。
究其原因,恶性竞争、合同界定不明、或不按合同行事等是造成实际质保期延长的重要原因。从而造成生产厂家资金运营困难,生产厂家只得拖欠配套厂家的款项,从而不仅造成三角债的再次泛滥,更有甚者造成不少企业运营困难,乃至破产。
所以,某些国外的风电机组生产厂家,在销售合同中规定:如果由于买方的原因造成合同设备不能通过预验收,延误时间超过6 个月,在此后20 天内,买方应签署并由卖方会签合同设备的预验收证书;每套合同设备最后一批交货到达现场之日起,36个月内,如因买方的原因导致风电机组不能运行和性能验收试验,期满后视为风电机组通过最终验收,在此后20 天内,应由买方签署并由卖方会签合同设备的最终验收证书。
这就是说,在风电机组到现场后,由于运营商的原因,超过一定期限机组无条件通过预验收,或者是出质保期。如果没有严格的界定,行业不规范,生产厂家承担了不应承担的费用和责任,不仅让生产厂家受损,也不利于风电行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