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所述,虽然印度的可再生能源配额制的法律框架并辅以市场机制的思路有可取之处,但是RPO的具体实施基本上是不成功的,没有达到推动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初衷。即便是那些实现了RPO配额的地方邦,其成就也并非是RPO机制使然,而更多的是因为本地可再生能源发电的装机水平。因此,印度政府考虑修改2003年《电力法》,引入一个全新的配额制度——“可再生能源生产义务”(renewable generation obligation),强制常规能源火电厂利用其场地安装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发电量至少达到常规能源的10%。印度新的生产侧的可再生能源配额制何时推出、成败与否,我们会继续关注,但是这些年来印度实施的消费侧可再生能源配额制的经验教训可以小结如下,供国内专家和决策者参考:
1)可再生能源配额制不宜各自为政,应有全国的整体目标,然后自上而下的分解,保证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的可行性,和相关国际承诺的权威性。
2)应考虑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出台的时机,最好在跨区大规模可再生能源发电外输的坚强智能电网形成之后,让可再生能源市场上的金融交易可以“交割”。
3)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度要有长期性、稳定性,而不是每年或每几年重新设置配额比例,使消费者、电力企业、可再生能源投资商对配额的比例及其趋势“十年早知道”,有心理和财务上的承受能力。
4)厘清可再生能源配额制与其他激励机制之间的关系,形成合理的良性互动,并随着技术和市场条件的变化有所调整,慎设市场交易价的“上限”或“下限”。
5)从消费者的角度看,凡属可再生能源便一视同仁,不宜在需求侧设置某一类可再生能源(如太阳能)专门配额。如果国家政策意在推动某一种可再生能源新技术的规模发展,可考虑在生产侧实施“可再生能源生产配额”。
6)最后,可再生能源配额制的成功与否,不在于法律体系表面上是否完备,而在于政策措施是否到位和监管的力度。既要有“胡罗卜”激励满足配额的企业或用户,更要有“大棒”惩罚那些不达标的企业或用户,不能让奉公守法户吃亏,不让“老赖”钻法律空子。
虽然印度的可再生能源配额制的法律框架并辅以市场机制的思路有可取之处,但是RPO的具体实施基本上是不成功的,没有达到推动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初衷。即便是那些实现了RPO配额的地方邦,其成就也并非是RPO机制使然,而更多的是因为本地可再生能源发电的装机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