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完善市场和协调机制
报告还提出,在可再生能源发展关键机制方面,还存在财税机制、规划协调机制、电价机制、电力交易机制等问题。
其中,财税支持对象的范围相对有限,对电网的激励性措施和财政补贴不足;对提供备用容量机组的补偿缺乏;财政补贴的收取与发放方面,存在附加值调整滞后与补贴不到位的问题。对此,报告提出财税机制应体现环境外部成本,扩大财政补贴激励范围,注重财税手段和其他经济手段、行政手段等的有机结合。如设定碳排放总量,将排放配额分配给各发电企业。
在规划协调机制方面,研究报告认为近期要改变电网建设滞后性,远期成立统一的电力综合规划部门,实时动态电力规划管理。“还需进一步完善电力市场,包括采用更为灵活的电价机制,引入两部制电价机制;建立跨省交易市场化定价机制,形成合理的输电环节定价机制等。”赵晓丽说。
而在电力交易机制中,报告指出,以计划为主导的电力交易方式不利于促进可再生能源发电。省间电力交易计划的制定没有考虑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的消纳因素,应扩大省区间电力交易范围,鼓励可再生能源跨省区交易。
此外,目前的运行机制中,年度发电计划安排火电机组发电量确定依据之一是该机组上一年度发电量,机组组合不够合理,电力平衡计划中对可再生能源考虑不够。
对此,研究报告建议年度发电计划优先考虑可再生能源的年度发电计划,适当灵活调整降低发电计划与上年发电量关联,电力调度机制提高调度中心实时调度管控能力,扩大跨省电力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