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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风能国有 明天呼吸上税

2014-12-29 来源:搜狐 浏览数:528

  晒个太阳要交钱,装个热水器要交钱。这些不无黑色幽默意味的调侃似乎成为了现实。风能、太阳能归国家所有,这不是《伊索寓言》里的故事,而是地方立法的规定。
  近日,国家气象局局长在谈及“风能太阳能收归国有”时,这类立法与国家法律没有冲突,各省可以根据需要相互借鉴。此事实则肇因于6月14日,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通过《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条例》,其中规定“气候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依据该条例,气候资源是指能为人类活动所利用的风力风能、太阳能、降水和大气成分等构成气候环境的自然资源。
  按我国现行宪法第九条,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这意味着,宪法规定只能专属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只有矿藏和水流。宪法规定以外的自然资源属于公共物品,地方立法无权对其进行国有化。从宪法解释理论来说,如果对第九条关于国有的自然资源的内容进行扩大解释,将直接侵犯公民的权益,因此,宪法第九条中列举七种自然资源之后的“等”应当作排他性的狭义解释,也就是说只有宪法列举的七种资源是国有的,不能将宪法没有列举的自然资源也囊括进去,从而扩大对自然资源的解释。进而言之,根据我国宪法,其解释权专属全国人大常委会。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对宪法的条款进行扩张解释,超越职权,属于违宪行为。
  我国《立法法》第八条确立了法律保留原则,规定了民事、经济基本制度,非国有财产的征收,犯罪和刑罚等事项只能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法律来加以规定。风能、太阳能属于公共领域的自然资源。风能,乃是因空气流动而产生的动能。而太阳能,是因太阳辐射而产生的能量。自从有人类社会以来,也未听说那个国家规定要将空气和阳光收归国有的。风能、太阳能因其属性,不宜对它的所有权的归属加以确认。当非国有财产被征收的时候,只有全国性的法律才可对这一领域加以规定。《条例》作为地方性法规,无权就此作出规定。也有学者同样援引法律保留原则,主张自然资源的归属属于基本经济制度或者基本民事制度的范畴,因此只能由全国性的人大立法予以规定。由此可见,无论援引立法第八条上述条款中的哪一款,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并无资格确定风能太阳能的所有权属,该条款因违反上位法律而无效。
  地方此类所谓气候资源立法的目的实质在于扩权。我国《可再生能源法》明确规定,风能、太阳能等非石化能源为可再生能源,有关风能、太阳能的开发利用管理由能源部门负责。黑龙江省的《条例》将此类能源定义成气候资源,并设定行政许可,违反了上位法的规定。气象部门作为事业单位,依据法律授权承担气象工作的政府行政管理职能,并无管理能源探测、开发的权力。气象部门并非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的适当的管理主体。这一立法的实质是我国普遍存在的部门利益法治化,借助立法来扩张本部门的权力,违法设定行政许可,破坏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侵犯公民的宪法权利。
  更进一步,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属于可以设定许可的事项。而风能、太阳能属于可再生资源,并非有限自然资源。按法律解释基本原理,对政府授权性规定中的列举事项意味着在政府不得对列举之外的事项加以规制。如果说,可以对列举式授权进行扩张解释,那这种列举就没有任何意义。因为这样一来,列举式授权就不是给了政府权力清单,而是给了政府空白支票,这和立法限制政府权力的目的是背道而驰的。所以,风能、太阳能的开发,任何政府部门都不得设立许可和审批制度。
  风能、太阳能国有化立法的背后是部门扩权的冲动,设租寻租,是此类违宪违法的地方立法的最大动力。
今天风能国有,明天呼吸上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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