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理由归纳起来,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可能单独完成电力资源的配置,需要由国家制定电力规划来辅佐,其原因有三:一是电力市场本身有缺陷(或失灵),价格信号只能反映现期的电力供求关系,不足以指导建设周期长的电力投资。二是电力需要有坚强的国家意志和代表国家意志的规划来解决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能源结构不合理和市场投资无政府状态问题。三是我国电力经济特情使然:我国是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发挥资源配置作用。(《市场化给电力规划带来新课题》,《中国电力报》2004年3月14日)。
问题是这里所说的电力规划是一个什么样的规划,是按中共中央所说的规划,还是计划经济时期“计划”那样的规划?因为2005年以后没有公布过 “十一五”、“十二五”电力规划,不知道电力规划是一个什么模样,但从国家电监会委托中电联牵头开展的《电力工业统一规划机制研究》来看,这里所说的“规划”,实际上还是原来的“计划”,《电力工业统一规划机制研究》对于规划研究综合报告和规划发展报告应涵盖的主要内容:(1)电力发展现状与回顾;(2)电力需求预测;(3)规划思路与目标;(4)能源与资源;(5)电源规划;(6)电网规划;(7)电力装备与科技创新;(8)节能、环保与社会发展影响;(9)规划经济性;(10)保障措施;(11)附图、附表。
这个规划内容与20世纪50年代苏联专家指导下编制的电力计划完全相同,与以往十个电力五年计划也没有什么差别,可能是第8和9部分内容是原计划所没有的。另一个证明我们现在所说的“规划”实际上仍然是“计划”,是国家能源局提出“实现规划代替路条”。过去电力计划上先作可行性研究,然后报项目建议书,国家批准项目建议书后,才可以开展勘测设计工作,然后报设计任务书,批准之后可以开工建设。后来将批项目建议书改为批路条,到2013年把路条和项目审批都下放了,意味着把电力项目的审批权力下放给地方和市场,以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但国家能源局总是不放心,要通过规划代路条把下放了的审批权收回来。
有关官员2014年4月2日在电力规划发展论坛上表示:“取消和下放审批权力意味着将项目交给地方和市场,然而规划要进一步强化。今后省级能源规划需要由国家审批,涉及到总量布局、区域协调的区域规划也需经过国家审批,这是因为地方规划不止立足于本省(地区),还涉及到别的省份(地区)的能源规划布局。此外,国家还将简化审批程序、编制未来5~7年的规划,并按规划实施(即规划里有的项目可以建设,规划里没有的项目不允许建设)。省级规划将采取年度审批的方式,相当于一次性‘打包’审批路条,实现规划代替路条。”(《电力“十三五”规划注重转型统筹》,《中国能源报》2014年4月14日)按照这个要求五年甚至七年电力规划如果有一批项目不具备批准路条的条件,规划就不能出笼,规划远比原来的计划还要细致,规划编制的难度要比计划大得多。弄得不好就像电力“十一五”、“十二五”规划一样不能出台。
另一种观点认为市场化条件下,不应当有国家的电力规划(实质是计划)。国家电力计划可以配置电力资源,市场也可以配置电力资源,计划配置电力资源有缺陷,市场配置电力资源也有缺陷,但总的来说,市场配置电力资源比计划配置电力资源要优越,我们不能以电力的特殊性、中国国情的特殊性来否定市场配置电力资源。如果我们肯定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那么就不应当再搞规划(指计划性的规划)。理由是:
西方国家的实践证明,西方电力工业没有国家电力计划或者电力规划,可以依靠市场配置电力资源,市场配置资源中存在的缺陷可以由政府的政策影响解决。西方政府不会使用制定增长速度和发展指标、审批投资和贷款等手段取代私人电力企业决策和市场均衡机制,西方上述国家做法可以理解为:“市场资源配置机制下的政府政策辅助。”这与我国的“政府电力规划(实质是计划)指令下的市场资源配置”这两种做法有着本质的区别。(《电力市场和电力规划建议》,《中国电业》2005年第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