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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推进电力市场建设的思考

2015-04-22 来源:中国能源报 浏览数:449

  中国风电材料设备网:9号文下发已有一个多月,各种解读纷至沓来。如何搭建电力市场,是新一轮电改的重中之重,一些人士简单认为,发用电计划和竞争环节电价有序放开,由政府牵头搭建市场平台,让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自由协商或集中竞价敲定中长期合同电量,电网企业负责输送电力并收取过网费,就是“电力市场”。这种观点应该说对电力市场的认识还过于简单,将电力商品等同于“白菜”进行交易,完全忽略了电力在时间和空间上的价值。电力除具有商品属性外,还具有特殊物理属性,无论购售双边合同期限长短,也不论双方在日以上的时间段达成了什么样的合同,都必须通过日前市场,或由购售双方自行协商形成一条可以在次日执行的电力曲线,按约定曲线发、用电,保证发、用电功率的实时平衡,也需要通过实时平衡市场调整日前市场不平衡。纵观全球电力市场改革,也都以现货市场(日前和日内)为核心,而国内仅有华东电力市场在2005年至2009年,实际调电试运行中曾探索过日前市场。即便中国与世界其他各国的国情不同,但经济规律和电力运行规律也是相通的,市场的路径可以探讨,但是市场的核心组成部分或者说标志性的部分是完全一样的,即“无现货、不市场”。两位从事电力市场建设的同志,结合我国电力工业实际,提出了中国推进电力市场建设的看法,与读者一同讨论。
  近期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文)已经下发,明确了改革重点和路径:有序放开输配以外的竞争性环节电价,有序向社会资本放开配售业务,有序放开公益性和调节性以外的发用电计划;推进交易机构相对独立,规范运作;继续深化对区域电网建设和适合我国国情的输配体制改革研究;进一步强化政府监管,进一步强化电力统筹规划,进一步强化电力安全高效运行和可靠供应。也就是大家简称的“三放开、一独立、三强化”。生产环节计划管制的放开,相应的电力市场机制必须跟上,对于应该建立一个什么样的电力市场机制,笔者结合工作体会,提出如下观点和建议,与大家共勉。
  一、“三放开”体制改革一定程度解放了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的自主权
  2002年,以“厂网分离”为标志的电力体制改革实施以来,在计划体制基础上,电力市场建设进行了很多有益探索,东北、华东区域电力市场试点、大用户直购电试点、跨省跨区电能交易等,但最大的障碍是行政计划管制,包括项目核准制、价格审批制、年度计划电量分配制。项目核准制以保证未来的电力供应和电量平衡为基础,电价审批以核准项目所估算的设备利用小时数为核价依据,年度计划电量分配机制,落实了项目核准制和电价审批制对电力投资回报的预想,三个制度形成完整的闭环运行。这种体制可以有效调控行业发展速度。但也存在明显的弊端,近20年来,电力需求增长不确定性较大,使得国家集中决策审批的方式难以适应,项目核准制剥夺了电企分散决策权和发展的部分自主经营权。价格审批制锁定了电力生产发、输、配、售各个环节的价格,年度发电计划分配又锁定了上网电量,发电企业自然丧失了市场竞争的积极性。价格不能波动,电量不能自主营销确定,电力项目不能自主决策,推进电力市场建设自然举步艰难。
  中发[2015]9号文“三放开”内容实质还原了电力商品属性,营造市场决定电价的机制,以价格信号引导资源有效开发和合理利用,提高了电力企业的自主权。
  二、如何建立一个合理的电力市场
  通常,电力市场分为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从目前世界各国开展的电力市场建设情况看,只有在批发市场开动起来之后,才能推动零售市场的正常运行,因此本文主要谈批发市场。应该建立什么样的电力市场?或者说什么才是电力市场?这是当前需要回答的一个问题。
  很多人认为,由政府牵头搭建一个市场平台,让发电企业和用户自由协商或集中竞价后签订购售电合同,同时与电网企业签订输电服务合同,由电网企业收取过网费,政府负责审定过网费和监管市场秩序,这就是“电力市场”。这种观点对电力市场的认识过于简单化,只认为电力市场应还原电力的一般商品属性,没有看到电力市场机制还应适应电力的特殊物理属性,即电力系统运行的物理约束和客观规律。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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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上文 >> 一季度用电量增速放缓至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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