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适度控制新能源发电建设节奏,加快加大跨省区送电通道及配电网建设,着力解决“弃水”、“弃风”和“弃光”问题
近几年来我国新能源发电发展迅速,政府、行业及企业采取了多项措施来促进消纳,但“弃水”、“弃风”和“弃光”问题仍然存在,今年一季度吉林、甘肃、内蒙古等地“弃风”限电比例超过20%,据相关单位预测,今年四川和云南“弃水”电量可能分别超过100和300亿千瓦时。为此建议,一是适度控制新能源发电建设节奏,调整新能源发电思路,提高新能源发电利用率。大力发展非化石能源发电应该是优先发展发电成本较低、容量品质较好和环境效益好的水电和核电,过快发展风电和光伏发电将造成生产能力过剩进一步加剧、电力资产利用率进一步下降、全社会电价上涨压力进一步加大和国家财政补贴能力不足进一步显现,需要适度控制新能源发电建设节奏。同时,发展风电和光伏发电应坚持集中与分散相结合原则,近中期优先鼓励分散、分布式开发。二是加快加大清洁能源基地的跨省区输电通道建设,尽快核准开工建设西南水电基地外送通道,确保现有电源过剩能力得到更大范围消纳、新增电源能及时送出。三是严格落实《关于改善电力运行调节、促进清洁能源多发满发的指导意见》文件,在年度电量平衡中预留空间和优先消纳、加大调峰辅助服务等市场机制,加强厂网协调,促进清洁能源消纳。四是加快加大配电网建设和智能化升级改造,提高电力系统对分布式电源消纳能力和供电质量。
(三)全面贯彻落实中发[2015]9号文件,在试点基础上,加快研究制定各项改革实施细则和配套文件
中共中央国务院以中发[2015]9号文正式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体制架构,实行
“三放开、一独立、三强化”。当前,一是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总体部署,按照先试点再推广原则稳妥有序推进改革。逐步扩大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加快研究制定各项改革实施细则和配套文件。二是加快建立辅助服务分担共享新机制。结合近些年日益增大的电网调峰、调频、调压和用户可中断负荷等辅助服务新要求,完善并网发电企业辅助服务考核机制和补偿机制。根据电网可靠性和服务质量,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建立用户参与的辅助服务分担共享机制。用户可以结合自身负荷特性,自愿选择与发电企业或电网企业签订保供电协议、可中断负荷协议等合同,约定各自的辅助服务权利与义务,承担必要的辅助服务费用,或按照贡献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三是加快制定《自备电厂管理办法》,加强和规范自备电厂监督管理。规范自备电厂准入标准,自备电厂的建设和运行应符合国家能源产业政策和电力规划布局要求,严格执行国家节能和环保排放标准,公平承担社会责任,履行相应的调峰义务。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应按规定承担与自备电厂产业政策相符合的政府性基金、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完善和规范余热、余压、余气、瓦斯抽排等资源综合利用类自备电厂相关支持政策。
(四)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加快实施电能替代战略
在今年全国电力供需进一步宽松形势下,海南、山东等地区仍然存在电力缺口,极端气候条件下部分地区电力供应仍会比较紧张,电力安全稳定运行压力依然较大。为此建议,一是认真做好迎峰度夏电力运行工作方案及预案,统筹电力供需平衡及要素保障。二是加快供需偏紧地区重点电源和电网项目建设,加大跨区跨省电力调度和互济力度,最大限度保障电力供应。三是加快在工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领域推广实施电能替代战略,提高全社会电气化水平,不断提升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