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单独核定输配电价从制度上改变了电网的盈利模式,防止通过调度、价差谋取利益,有利于维护发电企业正当权益,陈宗法表示,目前国家对输配电价核定高低,直接关系到发电侧、需求侧的利润空间;由于目前市场过剩,参与市场交易的上网电价由用户或售电主体与发电企业通过协商、市场竞价确定将引发过度竞争,加剧电价下降,总体影响不利;没有参与交易和竞价的上网电量,执行政府定价对发电企业影响不大,收益稳定。对于 “新电改框架下定价是涨还是跌?”陈宗法表示,未来三、五年内,既有电价上涨的动因,更有下跌的机率,除了区域性、结构性、时段性的电价波动外,对冲互抵后,我国总体电价水平将会稳中有降,电力用户将分享改革红利。
开放与大用户直接交易,对一些发电企业有利于争取更多电量,降低固定成本,增加综合收入,但由于以前地方政府主导、用户诉求,直购电变成“优惠电”。电改后电网只收过网费、与大用户协商定价,有可能趋于规范,减少效益流失。据调查,目前已开展直购电区域,直接交易电量价格均比标杆电价降低0.6-5.5分/千瓦时不等,平均降低约3分/千瓦时左右。
售电侧改革中,允许发电企业投资售电公司是最大亮点,但影响双重,有可能成为一个新的利润增长点。有利方面在于延伸产业链,自产自销,发售一体;优化资源配置,让大火电或低成本水电机组多发电;掌握第一手市场信息,有利于优化战略布局。不利方面在于争夺用户,竞相压价;承担市场风险(用户违约、电费欠费等);增加售电成本。
建立相对独立的电力交易机构,能源局或派出机构将主导交易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但在调度没有独立的情况下,如何确立调度和交易的职能分工,进而发挥交易中心的在市场交易中主导作用,将成为试点的焦点。将有利于形成公平规范的市场交易平台,对发电企业影响正面。
推进发用电计划改革影响非常大,意味着将大幅度增加市场交易电量,在电力严重过剩区域(如云南),将会引起电价明显低于标杆电价的现象,影响现有收益。今后上新项目,要以落实市场电量为先决条件。目前利用区域“三同”小时、标杆电价等测算项目投资收益的方法已不能适应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