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来看,各地已建风电供热项目对于当地大气环境的改善已经做出了切实贡献,但其对于电网调峰等,由于缺少基础数据或所占容量过小,所起作用尚不明确。
项目的主要问题是经济性差,它们多以协议方式将供热运营与风电场不弃风或少弃风的条件绑定,其中供热成本主要取决于用电电价,尽管后者按电网较低供电电价计取(如谷期大工业用户),但一般仍远高于燃煤供热成本的等值电价(等价热值电价),即风电供热项目的经济可行性是依赖风电场发电收益保证的。
很明显,对于这些项目的供热部分,现有制度与政策还不能为投资企业提供有利条件,而企业投资供热的动机只是期望能在风电弃风困境中有所解脱,或者说,一些企业投身风电供热仅仅是把供热当“门票”,换取风电场发电收益少受损失,有时候只是为多上一个项目而已。
由此,不得不说这实在是进入了一个误区。倘若承认风电供热本质上是电力供热,那么为了解决弃风,就让风电独家担起供热的担子则于理不合,而若管理思路甚或社会舆论也倾向于只是将风电与供热“拉郎配”,则会将目前困局更加扩大化。
二、未来出路
可以说,我国风电供热的未来消长有赖于我们能够给予的近远期两个阶段的发展环境。
就长远看,与其他生产用能方式一样,风电供热的命运与我国能源发展战略的实施和发展目标的实现息息相关,具体一点说,其与一项重要工作相联系,这就是电力市场化。作为我国电力体制改革的基本目标,电力市场化就是构建一个开放、透明、充分的电力市场体系。
理论与实践都在证明一个道理,风电等可再生能源的健康发展,不仅需要电力系统的技术支持,更需要一个开放的、现代的、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的电力市场环境。有了这样的电力市场环境,人们就可以将风电供热的存在价值交由它检验,让它决定去向。当然,管理部门也要借助“有形的手”矫正市场的失灵,对于风电供热还要根据有无经济外部性做出恰当干预。
尽管这里把电力市场化视为远景,但我们却希望它能早些到来。
眼下来看,可以在技术和政策两个层面做出努力,让风电供热真正有所作为。
风电供热由风电消纳需要而来,供热仅是其中一个落脚点,为此不妨将风电与供热分开分析。对于前者风电,我们要落实既有管理措施并尽力扫除技术障碍,这包括“节能发电调度办法”落实、坚强智能电网建设及分布式能源系统利用等。“节能发电调度办法”对于风电等可再生能源的消纳作用重大,意义不言自明,但截至目前落实不尽如意;坚强智能电网建设可以有效扩大风电等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范围和空间,值得期待;分布式能源利用方式是未来能源发展方向之一,包括丹麦在内的一些可再生能源发展较好国家的成功经验,也让我们对于消纳更多风电充满信心。
对于后者供热,目前如何做好,如何破局,本文认为主要应该着力在政策层面下功夫。政策举措见效快,但影响面广,敏感度高,必须有系统的方法。
如何制定政策
一、思路和政策
目前,有关风电供热可以遵循的政策性指导意见,仍然只是2011 年7 月国家能源局召开的风电供热方案会议纪要上提出的意见。该意见指出,“风电供热的基本方式为:风电企业按对应的供热设施总用电量,低价向电网企业出售这部分电量,电网企业收取合理的输电费用(含国家各种税费)后,将这部分电量转供给供热单位。风电企业低价提供的供热电量按当地风电电价补贴标准享受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的补贴”。该意见出发点在于不打破既有风电等政策框架,基本思路是让风电企业主要承担起供热成本。应该说,由于该意见的基本思路存在局限性,且也没有解决好供热项目本身的经济可行性问题,它也就没有成为解决目前风电供热困局的有利支撑。
本文认为,目前风电供热解困,可以遵循“回归电力,受益补偿,清理错项,直接购电”的思路。
所谓“回归电力”,就是让风电供热回归电力供热的本源,就是尊重风电供热的本质属性,在原理上将风电与供热分离,在供热是电网用户的本来意义上研究出路;所谓“受益补偿”,就是遵循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分析风电供热的受益方,根据受益测算拟定补偿方案;所谓“清理错项”,就是检查清理错位的项目,取消或减免不合理费用,减轻风电供热经营负担;“直接购电”则是争取将电力供热纳入到当前正在开展的大用户直购电的试点工作范围,搭上电力改革班车,使供热项目获得更多支持。这一思路的基本目标,是在理顺关系的基础上,提供合理支持,进而使供热这一工程措施的经济性得到较大改善。
根据上述思路可以制订以下三条具体政策:一是“受益对应补偿”,二是“减免基本电价”,三是“市场直接购电”。
(一)受益对应补偿
根据受益情况对应确定补偿方案,有必要先厘清存在哪些风电供热的受益方,而其可归纳为两个方面:一是由于替代燃煤减少污染排放因而受惠的自然环境及社会,二是由于储能和调峰作用因而受益的电网。
(1)环境价值及其补偿
这里的环境价值,是指由于减排污染物而避免的污染经济损失的价值量,有关分析方法可以采用所谓环境效益货币化的评价方法。